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區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4個檔次,各檔次標準和適用區域詳見附表。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1670元、1470元、1390元、1310元4個檔次。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4個檔次(見附表1)。
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為4個檔次,即: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見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當地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并按規定對個人應繳納的“三險一金”代扣代繳,勞動者實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通知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本標準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通知標準執行。
八、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九、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表:1.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2.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