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省屬以上企業:
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4〕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城區、礦區、郊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由1290元調整為1450元。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0元。
平定縣、盂縣的最低工資標準由1090元調整為1250元。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0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800元、1600元,分別調整為2000元、18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井下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5元、10.3元。
三、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