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社局轉發省人社廳通知,進一步健全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明確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對象、需提供的報備材料、報備有效期長短等。此舉旨在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資支付標準。
省人社廳通知明確,最低工資標準報備制度,適用于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濟效益虧損,導致停產3個月以上,半停產6個月以上、確實無法正常支付工資(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
報備時,用人單位需提供: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方案和決議等材料。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可以逐月申請,也可以定期申請,定期申請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滿后,用人單位仍無法正常生產、難以正常支付工資的,應再次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勞動者工資標準,即按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報備有效期長短的規定,漳州市人社局進一步提出: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資支付困難的,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申報;非正常生產經營或半停產狀況的企業,可以按季度申報;原屬國有、集體停產、關閉、破產企業的留守人員可以按年度申報。國有農場經營有困難的,可以按季度、半年、一年度申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日前,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市公務員局局長李欽輝接受導報記者專訪,暢談人社部門2015年在“美麗廈門,共同締造”中的新藍圖。
李欽輝釋放出的一個信號十分振奮人心,他表示,新的一年,人社部門將引導企業適當提高工資待遇。這不僅將給廈門的勞動者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同時也能增強廈門企業在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中的競爭力,促進廈門引進人才、緩解用工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