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的正確操作:
1.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告知單位即可辭職,但是如果單位和勞動者都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隨時辭職離開。
2.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如果您和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在結清工資后可隨時離職。
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辭職
其實沒簽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辭職,還是要根據法定程序來:轉正的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
實際中,在通知單位后,單位同意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后辦理離職手續。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如果勞動者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天數及時支付相應工資。
由此可知,試用期辭職也有工資。
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錄用條件如何證明已經公示并已經向應聘的勞動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制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后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系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強烈建議用人單位采用這種方式。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并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建議用人單位采用2、4、5項辦法,簡單易行,不花多少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