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簽合同、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超時加班、拖欠工資,現在職場侵犯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這些問題,除需要有關部門運用立法和監督等手段,通過法律措施加以改善和解決外,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提醒勞動者,也應努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六條勞動者維權的途徑。
維權途徑之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