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通過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簽字或蓋章,就表示該章程獲得了全體投資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過程的結束。
(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須在股份全部認購完畢之后召開的創立大會上,由全體發起人和認股人對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進行審議,并由出席該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終結。
相關法律鏈接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備記載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必備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其中必備記載事項也是公司章程制作的合法性的體現。公司章程的必備記載事項主要包括公司名稱和住址、經營范圍、設立的方式,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總數,包括每股的金額和注冊資本等。要想制作一則合法全面的公司章程,以下的事項都是需要記載的。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定義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于強制性規定,若違反,則該章程無效。
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法律不明確,有賴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公司法》相關法律鏈接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