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規定在侵權領域,但對違約責任中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卻沒有規定,現實中,某些情形下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非財產損失遠遠大于財產上的損失,因此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同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一樣得到支持。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文意解釋的途徑找到現實的法律適用依據,是判決更加公正。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也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位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我國法律只明確規定在侵權領域可以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合同法領域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受損害方需選擇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也出現一方當事人只違約沒有侵權,卻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通過條文文意解釋,可以看出是支持合同損失的精神賠償的。令人可貴的是,在司法實務中我國的法官已經作了有益的嘗試,對這類案件一般能進行理性權衡,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針對個件特性裁判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1、法律依據
對于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來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精神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對這里的“損失”,完全可以認為包括精神損失。精神損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損失,只不過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價格衡量的財產損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錢賠償來撫慰受害人并無不可,完全符合損害合法權益應予填補的民法精神。
知識拓展: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某些特殊類型的非商業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確定性的嚴重精神利益損失,由違約人通過財產賠償的形式進行救濟的一種民事賠償責任形式。
違約可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特殊類型的非商業性合同。
主要是消費合同、服務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違約導致相對人人身權遭受重大損害,因人身所受傷害帶來心靈上的創傷或精神上的痛苦。
②有違約行為。
此處違約可以是實際違約也可以是逾期違約。
③一方有確定性的精神利益損失的事實。
首先要有精神利益受損這個事實,其次這個損失是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預見的精神利益,即依一個理性人的認識衡量,在訂立合同時就可以預見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必將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精神損害后果,這里的確定性應理解為訂了合同時應預見違約就能造成精神利益受損,而不是指精神利益受損后等價為金錢精確額度。
④具有因果關系。
即確定性的精神利益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⑤精神利益受損需達到嚴重程度。
根據法不計細小原則,損害是輕微的,只是輕微的不愉悅、輕微的身體不適或者不便,屬于正常的交易風險,而且在一般誠實善良之人所能容忍的范圍之內,則不能支持賠償。所以,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并且在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后果達到一個誠實善良之人通常認為達到的嚴重程度,才可以支持其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