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資改革最新消息
今年年初,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國務院已經下發了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費的三個方案。具體來看,本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普漲,重點是向基層傾斜。像公務員中最低級別的辦事員,基本工資標準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業單位中最低級別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分別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學教師、醫院護士的基本工資標準提高10%。此外,不同級別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費也都有提高。
教師加工資最新消息:小學教師工資調整
1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3100元;正科級3300元;副處級3600元;正處級4000元;副廳級4400元;正廳級5000元;副部級5500元;正部級6000元。
辦事員三周年按科員對待;科員五年按副科級對待;副科級十周年按正科級對待;正科級十周年按副處級對待;副處級十周年按正處級對待;正縣級十五周年按副廳對待;副廳級二十周年按正廳級對待;初次套改以累計年限對應的職務待遇確定基本工資。
2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4補助工資
1、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準=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2、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準=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3、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4、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準=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
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5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6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
退休前工資×80%。三年一調。
2015年,在落實好“兩免一補”、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城市免學雜費等各項政策基礎上,中央財政繼續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有關政策,進一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并于近期下撥了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1305.8億元,比增加約80.9億元,增長6.6%。主要政策調整情況:
一是提高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單位面積補助標準。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適當提高中西部地區校舍維修改造單位面積補助標準,即:中部地區每平方米由600元提高到800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在此基礎上對高寒高海拔地區提高補助標準;繼續對東部地區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同時,繼續安排資金支持中西部地區地級市城鄉結合部學校和連片特困地區以外其他困難地區學校改善辦學條件,以及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省份盡快恢復重建毀損學校。
二是擴大“特崗計劃”實施范圍并適當提高工資性補助標準。從2015年起,擴大“特崗計劃”實施范圍,將連片特困地區以外的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納入政策覆蓋范圍。同時,從10月1日起提高特崗教師工資性標準,年人均西部由2.7萬元提高到3.1萬元、中部由2.4萬元提高到2.8萬元。
同時,中央財政要求各地按分擔比例足額落實地方資金,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切實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合規和有效,嚴禁虛列虛支、虛報冒領和擠占挪用、滯留中央補助資金。對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6)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高等學校的工人,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及其工資標準。
生產性工人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參照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的特點擬定,但需報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編制標準的暫行規定,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教育部對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系列有關規定、職責范圍、人員結構比例、人數限額,提出具體要求。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調整,明確職務,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國務院《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關于當前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經確定有教師職務并且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三)高等學校正副院(校)長的最低職務工資標準,要根據學校規模大小、專業設置數量和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專業點的情況確定,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央部屬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門審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五級職務工資標準;少數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六級職務工資標準。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教務長、總務長的職務工資標準,根據干部主管部門批準的職級待遇,可以執行副院(校)長或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四)高等學校的黨委書記、副書記,分別執行院(校)長、副院(校)長的職務工資標準;系級或相當系的單位專職黨總支書記,執行處長或副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五)教師兼任相當副科長以上領導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所擔任兩種職務工資高的一種確定。
(六)教職員調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做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七)高等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八)建立學校基金的高等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由主管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項基金的比例。用于獎勵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發的獎金按規定繳納超限額獎金稅。
(九)高等學校附屬中學、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隨同教育部門辦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一起進行,執行同一的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給,其中由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增加的工資,從七月一日起發給。其它附屬事業單位均和高等學校校本部工資制度改革同時進行,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發給。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職務工資標準的原則下,制定適合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含部屬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的職務名稱和職務工資標準,可參照“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專科學校,應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標準。
(十一)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的職務分列。
2.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行政人員。按正副校長,正副科長(主任)、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分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職務工資。教職員按照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中等專業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3)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工勤人員。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生產性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轄市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特點擬定,也可以實行企業同工種的工資制度。但需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改革辦公室批準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的編制標準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和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要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各類人員的職務結構比例由各部門、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三)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調入上述地區從事中專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四)教師進修學校教職工,執行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標準及有關津貼。
(五)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額,不包括教齡津貼在20元以內的,一九八五年一次發給,超過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發給。
(六)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未按教育部規定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稱確定職務的,在執行新工資標準時,暫按現行工資額就近套級;新的職務系列、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再按附表一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七)教師兼任副科長以上行政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教師和行政人員兩種職務工資中較高一種確定。
(八)中等專業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照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