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勞務合同是指船員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達成的船員在船上盡職工作或服務,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向船員支付工資報酬的合同。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勞務合同糾紛,不必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訴訟,海事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之比較
從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體現的是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是勞動合同中的強制性內容,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律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則通過雇傭雙方的平等協商即可,不具有勞動合同中社會保險等強制性內容;
從主體上看,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在法定的勞動年齡限度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前,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組織,勞務提供者的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勞務合同簽訂前后,勞務關系雙方主體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從調整的法律法規來看,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產生的法律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勞務合同則不具有勞動合同中的強制性內容,勞務關系是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產生的關系,受民法調整。
(2)船員勞務合同屬于勞務合同范疇,并非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