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河南省人事廳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2008年1月起實行新的年休假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關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領導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工作人員生活、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督促落實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要增強執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工作人員個人申請、單位批準相結合的辦法。各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對工作人員年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年休假計劃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工作人員休假時應填寫《年休假備案表》。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專人負責,確保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年休假標準,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生。切實保證年休假制度健康、規范運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四)對于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對于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于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對確實無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妥善安排、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靈活休假方式,但累計休假不能超過本人應休假總天數。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發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假,下同)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調入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員帶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干部、復退戰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劃。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沖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沖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四、加強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管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符合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滿應休天數的,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其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單位在編人員總數的5%。
(二)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序審批:
1、省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報上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其他人員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2、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審批。報批時,需攜帶《機關事業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員工資報酬審核表》。
各省轄市可參照上述辦法自行確定。
3、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按工資統發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內一次性審批。當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員,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發放。
五、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將年休假制度的有關文件傳達到每個工作人員,確保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知情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國家和本《通知》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三)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據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