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讓工作族們最為期待的就是年終獎了。不過,年終獎也是要繳稅的,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也就是說,你拿到手的這筆錢已經是過稅了的。那么,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到底是如何計算的呢?
年終獎計稅辦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其計稅方法與月薪不同。
據地稅部門人員介紹,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只能采用一次。例如,某單位在初發放了2013年的年終獎,而在末又發放了的年終獎。但按稅法規定,內發放的兩次年終獎只有一次能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
個人在多個單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單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如果納稅人在一個月度內分次取得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可以將其合并后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計稅分類:先看月薪是否超過3500元
在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中,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現在是3500元,外籍人員、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為4800元)是一條重要的分界線。
(1)當月工資≥3500元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計算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小趙2月份取得年終獎18000元,當月工資6000元。不考慮其他免稅、不征稅所得情況下,他的工資薪金收入6000元>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1500元(18000÷12),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2)當月工資<3500元
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計算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小朱2月份取得年終獎24000元,當月工資2900元。由于其工資薪金收入2900元<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3500元,法定費用扣除額與工資薪金收入的差額為600元(3500-2900),用當月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600元=23400元,再除以12個月得195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4000-(3500-2900)] ×10%-105=2235元。
如果是雇主全額負擔,又不一樣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文件,如果雇主為雇員全額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相當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前述計算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當月工資薪金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
例如,小衛2月份取得年終獎80955元,當月工資3100元,所有稅款都由公司負擔。由于其工資薪金收入3100元<3500元,法定費用扣除額與工資薪金收入的差額為400元,用當月全年一次性獎金80955元-400元=80555元,再除以12個月得6712.9167元。對照稅率表中的不含稅級距,為第三檔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555元。
應納稅所得額=(80955-400-555)÷(1-20%)=100000元
用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400元=99600元,再除以12個月得8300元。對照上文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為第三檔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555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00000×20%-555=19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