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及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
一、政策范圍
以來,企業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過程中,對采取技能培訓、轉崗安置、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省政府《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9號)等規定的化解產能過剩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和陜西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下發我省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陜淘辦發〔2013〕3號)等規定的淘汰落后產能企業。
(四)中小企業。指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企業。
(五)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三、資金使用
各統籌地區對符合穩崗補貼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每年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項目支出。同一年內企業只能申請享受一次。對符合失業調控政策的,仍按《陜西省失業調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05]3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調控工作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94號)文件執行,對同時符合穩崗政策和失業調控政策的參保單位,補貼總額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
穩崗補貼政策從開始執行至2020年底結束。
四、審核程序
穩崗補貼采取年度一次性申報、相關部門共同審核、按年度撥付的辦法實施。符合條件的,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請。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
1、企業填寫《陜西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并附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名單、穩崗措施及計劃等相關憑證和資料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對企業是否符合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進行資格認定后報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基本條件認定情況,對企業參保繳費、裁員情況和穩崗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補貼初步意見報人社主管部門,人社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進行審定,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并在人社部門門戶網站和企業內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的,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貼資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賬戶,列“其他費用-穩定崗位補貼”支出。社保補貼采取先交后補的辦法,由企業在正常繳費后,將穩崗補貼直接劃入企業賬戶。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市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企業類型、產業結構調整、經營管理規范和環保政策落實等企業資格情況;人社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監督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審查企業裁員、參保繳費及提出補貼審核意見;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撥付補貼資金,并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通力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崗工作。
(二)強化基金管理。各市要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跟蹤問效,簡化手續,規范流程,確保基金安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企業,撤銷其享受補貼資格并收回撥付的補貼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市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掌握崗位變化動態和職工隊伍穩定情況,定期分析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及時上報補貼資金落實情況。各級財政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對基金支撐能力較弱,落實穩崗補貼政策較困難的市(區),確需省級調劑的,按現行省級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申請調劑。
(四)做好統計上報。各市人社部門要認真做好享受補貼企業的數據統計工作,及時分析總結政策執行情況,于每年9月底前,將企業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報送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各市要制定本地區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