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詳細了解下工傷休養期間工資的計算方法,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孫某于2013年12月3日進入被申請人處擔任機壓工,2月10日在公司擠壓車間操作電鋸時被電鋸割傷,經醫院診斷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傷,后經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鑒定為九級,停工留薪為三個月,孫某2013年12月份上班27天,工資為3473元;1月份上班16天,工資2300元;2月份上班2天,工資230元。
【仲裁裁決】
1、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工資差額7219元,
2、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473元×9個月=31257元
3、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473元×2個月=6946元
4、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473元×8個月=27784元
【律師解析】
計算工傷賠償時,關于工資標準問題,被申請人提供了《支付證明單》作依據,顯示了申請人2013年12月份工資為3473元、1月工資為2241元,但被申請人未能就申請人1月份的具體出勤天數舉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對申請人關于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張予以采信,因此申請人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應按2013年12月的工資3473元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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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以上是正常的計算方式,但有一種特殊情況需注意,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