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對于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企業職員小陳,每月取得基本工資3000元,2012年12月取得年度先進職工獎1000元,季度獎5000元,加班獎300元,考勤獎200元;
小陳12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000+5000+300+200-3500)×20%-555=645元。
該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于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工資薪金、年終獎所得適用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同月內發放如何計稅
上述廣州地稅負責人稱,根據《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征稅業務指引(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6]84號)相關規定,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的個稅處理,將所發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雙薪;個稅應納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小陳的年終雙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年終獎金為1萬元,年終發放雙薪為3000元,當月工資為3000元,則(10000+3000+3000)-3500=12500除以12,商數1041.66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12500×3%=37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