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六次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1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調整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9月11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5〕112號),從1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
此次調整待遇的范圍是: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按月領取養老金和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調整標準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303元,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737元,完全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2171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額每人每月低于860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這是我省自2007年以來,第6次調整提高工傷人員長期待遇,將進一步有效保障工傷人員、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特別是老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已對調待工作進行專題部署,要求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政策標準,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認真核實,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手中,將這項惠民政策落實好。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5〕112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83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2月31日(含)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二)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依賴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部分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303元;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737元;完全護理依賴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171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860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以上調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涉及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確保調整和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要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抓好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