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支配,提高上級補助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政法補助?罟芾磙k法》(財行【】277號)有關規定和省公安機關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上級補助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用于補助我縣公安機關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公安機關業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及年度工作任務,突出重點,集中投入,鼓勵共建,保證效益。
第四條 上級補助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公安機關及其基層實戰部門的業務裝備和辦案業務經費補助、公安機關設施共建經費補助以及中央和省、縣財政確定的有關獎勵與補助。
第五條 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范、公平、公正;
(二)保貧困、保基層、保根本;
(三)引入激勵機制;
(四)體現國家政策導向和公安工作重點。
第六條對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經濟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必要時應主動邀請參與?钍褂们闆r審計調查。
第七條上級補助專項資金分為業務裝備經費?、辦案業務補助專款和其他專款三類。
第八條 業務裝備經費專款是中央和省財政為支持業務技術裝備落后、基礎設施較差的地方公安機關,從上級補助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購置業務技術裝備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九條 裝備經費專款實行項目管理。警務保障室應當及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專項用款計劃,開展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調查,不斷規范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確保資金有效使用。
第十條 縣局負責提出本單位裝備經費專款項目規劃及建設方案,負責對各個項目責任部門的具體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論證,負責組織好項目實施和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上級補助專項資金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應按照批復的年度項目計劃,在當年度內及時組織項目執行。當年項目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內完成。
第十二條裝備項目應按照批準的購置內容嚴格實行政府采購,以實物方式配發到各項目部門,并對裝備的配備單位、數量、價值和保管人進行登記,列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辦案業務經費是中央和省財政為支持財政經濟困難、案件辦理任務重、承辦案件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公安機關,從上級補助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縣級以下公安機關辦理各類案件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辦案經費按照?顚S、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和注重效益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辦案經費用于與辦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辦案業務支出,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不得用于彌補辦公經費缺口,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六條各部門特別是后勤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辦案經費的管理,確保?顚S煤凸澕s有效使用。年度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的科目和內容向財政部門報送辦案專款支出情況。
第十七條其他?钍侵醒牒褪∝斦䴙橹С值胤秸ú块T設施共建、加強政法專款管理、解決政法部門特殊需要,從政法專款中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包括共建項目資金、國保專項資金、禁毒專項資金及其他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共建設部設備實行政府招標采購,由項目主建單位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獎勵資金應當用于加強項目管理工作及基層一線部門裝備、維修和辦案的輔助性支出,不得用于與人員支出有關的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等。
第二十條警務保障室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對業務裝備經費、辦案業務經費和其他?钯Y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保證政法?罴皶r、足額到位、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警務保障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