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于11月9日出臺,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獲得獎勵優待的權利,規范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的申領、資格確認和發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本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提供本市戶籍人口基本項目信息。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金所需經費的安排。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隨養老金渠道的獎勵金代發。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獎勵對象個人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持。
第四條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子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下簡稱到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前款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三)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條件且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范圍的對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按照經費供給渠道由市、區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
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獎勵金標準。
第六條 獎勵金自獎勵對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2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2015年5月開始計發。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項規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當月開始計發,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領取的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
第七條 屬于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的,獎勵金隨其養老金渠道代發。
不屬于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養老金或者獎勵金無法隨其養老金渠道發放的,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的區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獎勵金由所在單位隨其工資或者退休金發放。
第八條 獎勵對象資格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審,街(鎮)衛生計生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中的獎勵對象資格由所在單位初審,上級主管單位審核確認;所在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確認。
初審單位和審核確認單位統稱為審核單位。
第九條 承擔獎勵對象資格初審業務的單位應當公開對外辦理獎勵業務的時間。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依申請辦理。獎勵對象行動不便的,可以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
獎勵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以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也可以在市衛生計生委網站上預申報。采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材料,辦理受理手續;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以終止該申請。預申報被終止的,獎勵對象應重新申報。
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 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獎勵對象本人市民卡,沒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本人免冠證件照1張;
(三)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情形的,應當提供子女死亡證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況證明。
獎勵對象婚姻狀況有變動的,審核單位可以要求獎勵對象補充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司法裁判書;
(二)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變動證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本人退休證或者經檔案管理機構確認的《退休審核表》復印件。
第十二條 初審單位收到申請,對信息無誤的應當即時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對需要補充信息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書。
申請人確實無法提供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審核單位既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又無法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證實的,可依據申請人簽署的《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承諾書》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確認手續。
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初審單位應當做好申請筆錄,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受理。
第十三條 初審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申請資料送審核確認單位審核;審核確認單位收到初審通過的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符合獎勵條件的,納入發放范圍按時發放。
初審或者審核確認不通過的,應當出具不符合獎勵條件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申請受理后需要變更姓名、證件號碼、社保編號、戶籍地址、獎勵金發放渠道或者發放賬號等信息的,由獎勵對象向初審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變更相關信息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需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單位依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獎勵金發放渠道不能正常發放的,審核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變更發放渠道。獎勵對象成功變更發放渠道后,延誤發放的獎勵金予以補發。
第十六條 獎勵對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遷移的,可以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市民卡在遷入地辦理獎勵金發放關系的轉入登記,納入遷入地發放。轉入登記生效前遷出地因戶籍遷出暫停發放的獎勵金,在轉入登記生效后由遷入地接續發放。
第十七條 獎勵對象遷出市外的,憑遷出地的《計生獎勵金發放關系轉移通知》依遷入地的政策接續獎勵待遇。遷入地沒有獎勵政策或獎勵政策不銜接的,獎勵金自動終止享受。
第十八條 符合本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且在到齡后從市外遷入的人員,遷入本市后可領獎勵金,獎勵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屬按月獎勵且當地終止待遇時間晚于申請人遷入本市時間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開始計發。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遷入的,自本辦法實施當月開始計發。
市外遷入人員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遷出地街(鎮、鄉)以上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和獎勵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第十九條 獎勵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獎勵金發放至情況發生當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
(二)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
(三)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四)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五)死亡。
第二十條 獎勵對象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至(四)項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市有管轄權的初審單位申報,辦理獎勵金停發手續;獎勵對象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獎勵對象發生上述情況沒有申報的,審核單位在得知其信息后應當終止其獎勵資格,停發獎勵金。
第二十一條 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的,應當退回。
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金的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退回,經通知獎勵對象逾期沒有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第二十二條 審核單位應當定期對獎勵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不符合獎勵資格的應當終止其獎勵待遇。
審核單位應當提前公告資格核對的時間和方式。獎勵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獎勵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
獎勵對象被暫停獎勵金發放,恢復聯絡經審核單位核對信息或者確認多領獎勵金已經退回(抵扣完畢)且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獎勵金繼續發放;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終止發放。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歸檔,由審核確認單位歸入計生檔案保管。
本市財政供養人員的申請材料,由初審單位歸入獎勵對象的人事檔案保管。
歸檔材料包括:
(一)獎勵對象簽名確認的《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
(二)審核單位出具的辦理材料存根;
(三)獎勵對象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獎勵對象申領獎勵金,應當如實填報《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并對個人婚育相關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用隱瞞、欺詐、虛報等不誠信方式騙取獎勵的,依照《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當事人騙取獎勵或者拒絕退回多領獎勵金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不良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本市財政供養人員是指市本級和區、街、鎮屬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財政核撥)和公益二類(財政核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市行政事業單位中退休領取養老金人員(含非財政供養人員、財政供養的工勤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資格審核確認,獎勵金隨養老金渠道發放(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戶籍地委托代發單位發放)。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執行,當地規定由工作單位支付的單位應當支付。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有關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的工作仍按《關于解決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補充意見》(穗計生發〔2011〕19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