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
第二條 評審原則: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要堅持“民主、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工作態度、教學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實績作為評審依據,確保評審質量。
第三條 評審的范圍和對象:全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教學研究機構、教師進修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校外教育機構在職、在崗教師。
第四條 評審職級:初級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職務)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六條組織機構
一、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按各級人社、教育部門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二、省、市、縣(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委員庫。評委庫成員由政治思想過硬、教育教學水平高、教書育人成績顯著的教師和專家組成;評委庫組成人員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推薦,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三、評審委員會執行評委由教育行政部門從評委庫中推薦產生,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批準,其中評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門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提名,并經本屆執行評委選舉產生。正高級教師評委會應由教育領域知名教授、專家、學者擔任,中小學領域的專家不少于1/4。
四、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評委會根據工作任務可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3至7人,設組長1名。
五、各市、縣(區)、學校(單位)根據需要可設立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推薦領導小組。
第七條職能劃分
一、學校評審推薦領導小組負責對申報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人是否具備評審條件進行評議并寫出綜合考評意見,報縣(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進行審查。
二、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負責提出一級、高級、正高級教師的推薦意見;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負責提出高級、正高級教師的推薦意見,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負責提出正高級教師的推薦意見。
三、各級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學科)評審組,負責對本專業(學科)參評教師進行評議,并將評議意見送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表決。召開評審委員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評委出席。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得與會執行評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負責當年評審工作的安排布置,評委庫、執行評委的審批,評審工作的監督指導,評審結果的審核、審批等工作。各級教育部門完成當年評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負責評委庫、執行評委的推薦,評審對象評審材料的收取和審核;評審結果的審核匯總報送等工作。
五、三級、二級、一級、高級教師評審結果,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審批。正高級教師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報陜西省正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人員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提出推薦意見,報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根據《陜西省中小學教師水平評價標準條件》及本單位崗位設置情況,寫出申請,提交能夠反映本人政治表現、品德修養、教學質量、學術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寫《陜西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表》,經學校初審合格后,在全校范圍內集中進行公示。
二、對公示無異議人員,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推薦、評審、審批。對不符合職稱(職務)申報規定程序、有弄虛作假行為及群眾意見較大的人員,取消參加職稱(職務)評審資格。
第九條 評審程序
評審工作由各級評委會負責組織實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答辯、同行專家評議、評審表決等環節。
一、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答辯。申報一級、高級、正高級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答辯達到良好及以上人員方可參加本年度職稱(職務)評審。
二、成立評審委員會。按程序組成本屆評審委員會。
三、業務培訓。組織全體執行評委學習評審條件、有關政策和評審工作規則等,明確評審紀律和要求。
四、專家評議。專業(學科)組成員根據申報人提供的評審材料,對申報人的業績、能力進行客觀評價,并將評價情況和評議意見送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表決。
五、評審表決。評委在獨立思考、充分討論、各抒己見、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進行表決,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結果經確認后,由主任委員宣布評審表決結果。評審表決結果一經宣布,未通過人員一律不得進行復議。
六、總結評價。評審工作結束后,主任委員要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應對評委會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等方面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評審結果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職改)部門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3年內不能申報評審:
一、拒絕承擔教育教學、教科研任務、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工作業績,謊報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十二條非中小學教師職稱系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其它職稱系列的評審或考試。
第十三條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答辯依照《陜西省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答辯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參照本《評審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評審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