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希望當繳費年限達到一定程度時能夠辦理退休手續,比如大家常提的工齡滿30年可以提前退休。工齡30年提前退休,目前只有公務員這一特殊工作崗位可以依據《公務員法》辦理退休。這既是一種特殊崗位的照顧,也對于推動干部隊伍年輕化也是有好處的。
工齡,實際上是計劃經濟時代國家管理干部、職工的一種考察記錄,以職工檔案記載為準。主要指的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限。就這種定義,像個體工商戶、企業主都不應該算工齡。退休前的連續工齡確定我們退休費的計發比例。像最初我們規定,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費。退休費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在過去計劃用工的時代,職工根本不用擔心失業問題和養老金待遇的高低,都是由國家統籌計劃管理。如果實在無法勝任崗位工作了,還可以調整工作崗位。
可是,這樣的制度注定了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后,為了完善我國的養老制度,1991年我國全面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采取了養老保險繳費,確定養老待遇的模式。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我們逐漸地將最低繳費年限有10年延長至15年,但是退休年齡一直未變。仍然采用的是源自于建國初《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制定的幾個退休年齡,女性50周歲或55周歲,男性60周歲。
大家想想,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總共能繳納多少養老保險?女性50周歲,2015年的女性人均壽命就達到了79.43歲,現在已經超過了80歲,平均能領30年的養老金。如果不考慮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問題,像過去一樣有用人單位承擔養老費用,確實可以持續下去,但是肯定會拖垮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