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6-03-04】上午11點,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召開首場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傅瑩在回答記者關于民法典提問時表示,目前編纂民法典的工作再次拉開大幕,從做法上來講,要分兩步走,首先制定民法總則,之后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總則的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正在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預期6月份能夠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審議時會向全社會公布法律草案。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對象】
本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國家以及國家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與其他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勞動者等自然人有特別保護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意思自治原則】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以及其他民事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二節 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
第九條 【法律淵源】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習慣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條 【法院不得拒絕處理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民事糾紛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條 【溯及效力】
本法實施以后產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實施以前產生的民事活動,適用當時的法律;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 【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其他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6民法總則征求意見稿全文【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