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隴德作修法說明時表示,紅十字會將由第三方獨立審計,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對紅十字會工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
王隴德說明,修訂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產生和主要職責,優化了紅十字會內部監督治理結構;同時,增加了“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
國務院在2012年發布的《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就提出,建立健全紅十字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紅十字會的監察、審計。紅十字會要建立社會監督委員會,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考評和問責機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為了解紅十字會法貫徹實施情況,全國人大曾多次赴不同省份進行了立法調研。調研發現,要健全對紅十字會的監督,需要理順紅十字會和相關部門的制度架構。
比如,地方紅十字會并不是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要求設立的,而是根據地方政府的需要所設立,并且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地方紅十字會只有指導作用,而不具備監督職能。因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于地方紅十字會的人事、財政和組織等問題都沒有決策權或建議權。
此外,在現有法律制度中,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的監督手段,而且監督范圍較窄,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督體系。
比如,現行紅十字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以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職,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法還規定,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其他相關法律的監督制度也多是原則性規定,僅著重于政府監督和內部監督,監督的領域也主要集中于紅十字會的財產收入和支出情況,對于紅十字會的項目監督、人員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此外,就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地方紅十字會幾乎等同于地方政府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其所謂監督也幾乎形同虛設。因此,進一步完善監督工作、增加追責、問責條款就顯得十分必要。
相關的立法調研建議對紅十字會的信息公開做出約束性的規定,做到合理公開、真正透明,而且便于操作。同時加強監督的制度設計,設立監事會制度,加強監事會對理事會、特別是執委會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形成上下級之間的內部監督、政府監督、捐贈人監督在內的社會監督以及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綜合一體的監督體系,切實起到監督實效。
在此次修法中,還將加強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王隴德說明,修訂草案增加法律責任一章,彌補了現行法律缺少法律責任專門規定的欠缺。一是明確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紅十字會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紅十字會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