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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永州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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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永政發【2013】28號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征收房屋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市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發改、住建、人社、財政、審計、監察、房產、公安、物價等部門及鄉(鎮)、辦事處、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遵循“征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第六條 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對征收土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簽字或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攝像、勘測、公證丈量等方式取證,并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住建、房產、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自告知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審批;

(二)改建、擴建房屋審批,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與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

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改變房屋與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特種養殖證;

(八)其他有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此期間,除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應當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收單位具體實施。

第九條 征收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屬物的確權。確權期間不影響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條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件、手續確認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改建、擴建的;

(四)雖經有權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五)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

(一)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二)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

(三)室內外非正常裝修。

第十三條 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一)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內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置換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1、貨幣補償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一)。

⑵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萬元(購房補助12萬元、社保扶持費5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2、房屋置換安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⑴房屋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一)。

⑵由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戶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標準購買安置房指標。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等費用)由住建、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⑶購買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積不足或超過應夠標準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成本價購買,最多購買面積不超過每套20平方米,超過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結算差價。

(二)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外的,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或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辦事處、村組織負責調整。

1、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后,由有關單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種戶型標準,負責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并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

2、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擇址,自行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房屋。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計算,標準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區、冷水灘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的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新田縣不得低于85%。

各縣(管理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其標準可以適當下調,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85%。

各縣(管理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同一被征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營業用房,同時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連續納稅證明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350元/平方米的營業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將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住房部分改為生產用房(含冷藏、凍庫等用房),具有企業生產用電條件和企業用電連續繳費憑據,并同時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4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續的農村集體企業,同時具備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按企業實際生產用房面積給予550元/平方米的生產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

未同時具備合法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用電證明等條件的,不得給予營業或生產補償。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生產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企業營業用具、商品、產品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承租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從事商業、生產活動的,由被征收人負責動員搬遷,對本條規定的營業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村支兩委辦公用房按批準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五條 利用經依法批準的建筑從事養殖的,給予1000元/戶的轉移費,其中經市、區主管部門批準、有獨立養殖用房的規模化專業養殖戶,按養殖規模給予轉移費,但最高不得超過8000元/戶。養殖的活體動物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自行處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準手續,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區旅游、畜牧獸醫水產等主管部門批準,有相關經營、養殖等手續的“農家樂”、規模化養殖場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其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養殖的活體動物或生產經營用具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處置。

第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房屋置換安置和集中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 18 個月,分散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 12 個月,過渡費用應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單位原因導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沒有交付的,征收單位應與被征收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并按雙倍支付過渡費用。

實行房屋置換安置、集中遷建安置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計付兩次搬家費。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計付一次搬家費。

安置地經住建、國土等部門確定,安置房經住建與工程質監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書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視為已經交付。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并騰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給予15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八條 其他附屬設施、搬家費、過渡費、遷移墳墓

等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阻撓和破壞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不得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補償款,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擾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的行政區域范圍。中心城區主城區范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區域范圍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版為依據)。各縣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范圍,由各縣自行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的產權人。

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家庭。本辦法所稱“家庭人員”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戶口本上在冊家庭成員,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

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不進行統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發放購房補助費和社保扶持補助費,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本辦法所稱房屋置換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將被征收人集中統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區內,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確定的價格購買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進行補償后,被征收人可獲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統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為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請宅基地建房的為分散遷建安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月1日予以施行,《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永政發〔2009〕

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實施。

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價補償標準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設施重置價補償標準

3.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4.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5.房屋征收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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