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中明確了調節金的繳納比例,規定調節金分別按入市或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下面我們就對這一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新規進行解析。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辦法》對于調節金征收比例等方面的明確,將平衡不同區域土地收益的差異,由此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所謂調節金,指的是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有些類似于增值稅。《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向國家繳納調節金。
在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公布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首批試點名單。7月,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項改革在全國33個縣市區試點啟動。
在試點工作開展了一段時間以后,一些問題也相繼反映出來。比如,由于土地所處區域不同,涵蓋用途不同,出讓收益也存在明顯差異。有專家便曾指出,試點中有收取比例過低,以及未對不同區域、不同用途實行差額收取等問題,并提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亟待加強指導。
因而,此番《辦法》的公布被認為是通過調節金征收對土地收益調節,平衡不同區域土地收益的差異,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辦法》中也特別明確了征收調節金的目的,即“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不過,雖然辦法規定調節金的比例為20%-50%,但對于更具體的征收比例,《辦法》卻規定:要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調節金征收比例。
由此,業內分析人士認為,調節金征收比例可能會與溢價率掛鉤,即溢價率越高,調節金征收比例也越高。
而全國人大代表、國土資源部調控和監測司巡視員董祚繼便曾撰文談及調節金提取比例問題,他認為,收取比例問題不僅關系國家與集體之間的收益分配是否合理,也關系到土地征收等相關工作,收取比例過低,導致入市收益與征地補償水平嚴重失衡,勢必進一步加大征地困難。他還表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既承擔國家與集體之間的收益合理分配功能,也關系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公平分配問題,規劃用途不同,土地增值收益差異很大,收取比例若沒有適當價差,既有失公平,也可能加劇規劃等相關工作的矛盾。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試點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該規定被業內認為將有效防止農村土地以過低的價格流入市場。
此外,《辦法》還提到,調節金征收部門應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
而關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對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加強管理,并及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辦法》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政府和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