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費漲400-1400元,退休費漲260-1100元
機關事業單位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對1993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中未明確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的(或雖明確了職務但職務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標準增加離退休費:1985年工資改革前工資級別為中教1、2、3級,小教1級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無工資級別的為相應工資額,下同),離休的525元,退休的390元;中教4、5級,小教2、3級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離休的475元,退休的370元;中教6級以下、小教4級以下和相應工資級別的人員,離休的400元,退休的350元。
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廳字〔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和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2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專家、起義人員、老工人,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20元,縣處級470元,鄉科級及以下3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7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360元;退休老工人360元。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組織實施: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
文件規定,此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財政資金,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省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調整事業單位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對部分地方所需財政負擔經費,省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各市州要結合本地實際,擬定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審批。納入基本工資前的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應與省政府批準或省直有關部門備案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文件規定,否則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