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下勞動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市實際,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依法建立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勞動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參與本單位工資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等內容;勞動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按崗位變更后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七條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㈠工資決定辦法;
㈡工資支付項目;
㈢工資支付標準;
㈣工資支付形式;
㈤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㈦各類假期工資支付標準;
㈧工資扣除事項;
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㈩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八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支付。
第九條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工資臺帳,用于準確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其主要內容應包括: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姓名、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金額、工時數、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領取人等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提供勞動者一份個人工資支付清單,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本人工資臺帳。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在政府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后三日內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十四條對于新招聘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報到之日作為起薪日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按以下規定支付工資。
㈠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㈡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㈢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加班工資基數以本人基本工資為基數。
第十八條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一)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三)規定支付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可不執行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