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并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到現在的八章129條,法律條文增加了近一倍。該法修改按照中央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一、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考核和監督。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
二、堅持源頭治理,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相關產品質量標準。一是明確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二是明確制定燃煤、石焦油、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函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及過濾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三是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三、從實際出發,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完善相關制度。新增“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章節并前置,規范大氣污染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行為,以及標準運用和落實。
四、堅持問題導向,抓住主要矛盾,著力解決燃煤、機動車船等大氣污染問題。實現了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協同控制,從末端治理項全過程控制、精細化管理的轉變。在第四章“大氣污染物防治措施”中,對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作出具體規定。例如在加強燃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確要求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二是明確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量、高灰分煤炭的開采。三是明確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燃煤。四是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五是加強對燃煤供熱鍋爐的管理。六是對工業鍋爐進行規范。七是對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
五、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一是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要求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二是增設專章規定了重污染天氣應對。明確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等。
六、加大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除倡導性的規定外,有違法行為就有處罰。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條文有129條,其中法律責任條款就有30條,規定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并有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新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二是提高了罰款的上限,如超標、超總量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得,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是規定了按日計罰。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并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行為。四是豐富了處罰種類。如行政處罰中有責令停業、關閉,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工整治、沒收,取消檢驗資格,治安處罰等。
七、堅持立法為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一是刪去了修訂草案關于機動車限行的規定。二是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監督。秉承新《環保法》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立法思路,增加信息公開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開的表述有11處規定。新增公眾參與的規定2項。
解讀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歷經三審,從以前的7章66條擴展為八章129條,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不僅在法條數量幾近翻一倍,內容上也基本對所有現行法條作出修改。作為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此次立法過程中主要是根據目前大氣環境污染嚴峻形勢,根據中央提出的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加強監督強化政府責任
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注重強化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法律還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于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完善制度堅持源頭治理
一直以來,大氣污染治理之所以難,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強人意。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在修改過程中,尤其注重加強源頭治理,從制定產業政策、調整能源結構、提高燃煤質量、防治機動車污染治理等幾個方面著手,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相關的制度。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條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們國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內這個能源結構難以改變,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了對煤炭的洗選,優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選比例,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為減少燃煤大氣污染,法律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同時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
對于反映較多的機動車污染問題,新法也對提高燃油質量標準、對燃油機動車新車的排放要求和新車的環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決突出問題
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歷經三審,對社會普遍反映的主要問題都作了有針對性的非常具體的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都作出了明確要求。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專設一章,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作出規定。明確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報國務院批準。此外,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法律還規定,編制可能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工業園區、開發區、區域產業和發展等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會商。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可能對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重典震懾加大處罰力度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129條,其中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條款就有30條,這無疑表明,對于違法行為,新法將采取重典手段,加強震懾,加大處罰,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增加其違法成本,對污染企業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不僅規定了大量的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責任。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變為按倍數計罰,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新法還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此外,為了保障公民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項規定。新修訂的法律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新律同時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的權利方面,法律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