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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大氣污染防治法有何變化

思而思學網

經過歷時8個月的3次審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獲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到現在的八章129條,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內容增加了近一倍,與之前相比,幾乎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經過了修改。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與現行法律有何不同?又有哪些新變化?

■強化政府責任,理順防治思路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今年年初在媒體座談會上指出,環保的事情從來不是環保部門一個部門的事情,而是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共同面臨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事情。

“守法是底線,不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都要守法,這不是高要求,這是一個底線的要求。”陳吉寧表示,今后環保部門要“重點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督促地方政府切實負起責任”。

而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則從法律角度再次明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是“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共同面臨的責任”。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表示,“特別是要求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盡管在2000年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就有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但要求空氣質量限期達標并持續改善還是第一次。”柴發合指出,限期達標并持續改善與《*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要求的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作為地方各級政府環保責任紅線的要求相一致,也充分體現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標,即以空氣質量達標,以保護公眾的健康為目的。

為實現目標,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確立了目標責任制、約談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三大制度齊下,督促地方政府為當地的空氣質量負責,并要求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之所以將政府責任寫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認為,主要還是由于法律所面對的現狀和背景有所不同。

和2000年修訂相比,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大有不同,污染形態也發生了變化。污染物種類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擴展到揮發性有機物、氨等,點源污染已發展成區域污染,單純的工業污染已發展成工業、生活、交通和農業污染相互疊加。區域性霧霾問題也越來越嚴重。

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規范企業達標排污的手段已經無法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必須憑借頂層設計和政府部門使用綜合性措施。而政府更應該肩負起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責任。這些問題都需要立法直面解決。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治理為主。”周珂表示,新法對政府治理大氣污染達標考核進行了規定,從法律角度明確了政府對于大氣環境的目標責任。

由預防為主到治理為主,由企業職責擴展到政府責任,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作了明確,即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精細管理,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柴發合介紹說,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指明了大氣污染治理的工作方向,本著多源監管、全程控制的原則,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以及其他大氣污染源等所有污染源進行監管,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控制、精細化管理轉變。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提及“大氣環境質量”達36次之多,接近全部條文的三分之一,還對政府如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

首先是要求各級政府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制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或空氣質量達標計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燃煤控制方面,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機動車尾氣治理方面,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條件具備的地區,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允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新法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并允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及區域。

同時,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并且明確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關于重污染天氣應對,新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這些措施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實踐中摸索出來的治理手段比如排污許可證、排污權交易等也被寫入其中。

“經過實踐證明的可行經驗,需要用法律固定下來,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周珂表示,這意味著我國大氣污染治理模式將發生改變,由過去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轉變,由單打獨斗向齊心協力、群策群力轉變。

  ■提高違法成本,督促企業承擔責任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行政層面規定了政府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且對這些內容進行細化。”周珂認為,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針對不同主體,其嚴格程度也有所差異。

“在企業落實責任方面的要求比較嚴格。”周珂告訴記者。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違法企事業單位的處罰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針對違法企事業單位,新法制定了大量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并配以相應的處罰。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新法還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同時,新法還明確,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但是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責任中,沒有對政府不作為的情形做出處理規定。”周珂對此表示遺憾。

 ■完善法律銜接,上下達成統一

“《環保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都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了規定。”周珂強調,“《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落實,需要與這些法律法規進行對接匹配。”

公共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他認為,新法涵蓋的內容十分廣泛,但關鍵在于如何通過這樣的一部法律,讓之前制定的一些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措施有效落地。

以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為例,新《環保法》要求,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而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在新《環保法》基礎上,更加強調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共有22處要求環境信息公開和公布,不但要求公開政府考核結果,而且明確要求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應當征求公眾意見,標準要公布,供公眾免費查詢、下載;省級以上環保部門約談地方政府的情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重點區域內的大氣監測信息和源解析結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要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并依法反饋舉報處理結果。

這兩則法律相互統一,有繼承、有發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合力。

措施相繼出臺,落實才是關鍵

令人欣慰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與各項法律法規的對接正在逐步完善。在9月17日國新辦就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情況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組織部秘書長高選民表示,《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于8月中旬公開發布。

《辦法》劃定了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明確了追責對象、追責情形、追責辦法,旨在督促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綠色政績觀,不能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越雷池一步”,是督促領導干部正確履職用權的一把“利劍”,也是確保《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的一個重要保障。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王金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能夠認真地去落實80%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全社會都能依法保護大氣環境,那么藍天白云就會常駐我們的穹頂。

而對企業來說,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將給環保企業帶來新的機遇的同時,排污企業也必將面臨更大的治理減排壓力。因為將來與之打交道的不再是“人”,而是威嚴的法律。

華能楊柳青熱電廠生產管理部副主任劉宇向記者表示,為確保達標排放,企業每年投資1億元以上,全面進行環保設備改造,6月31日前,現役4臺機組將全部達到超凈排放標準。同時,電廠將進一步加強對環保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通過嚴把煤炭入口關、提高設備可靠性等方式,堅決杜絕超標準排放現象的發生。

專家觀點

治霾大家說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吳舜澤:

環境管理思維要將環境質量改善作,實現總量和質量雙管控,協同控制問題也要抓好。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政府主導、社會共治,把環境質量改善任務交給地方政府之后,要發揮地方政府的自主性、能動性,污染防治要精細化、精準化。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國家環境保護大氣復合污染來源與控制重點實驗室主任賀克斌:

大氣污染治理目標不僅是濃度目標,而是濃度目標對應多少減排量目標,如何將減排量目標落實每一個工程項目上去。環保部門不能光是尾部控制,重點在于前端的能源結構,包括節能和相應控制技術等。環保的問題不是我們環保部門能夠左右的,涉及的污染源那么多,一定數據掌握清楚以后,一定要明確在環保部門能掌控的范圍,環保部門能做什么,剩下要交出去說清楚。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呂文艷:

目前,排污許可證的主要問題仍然是法律依據的問題。排污許可證的發放沒有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一些基礎性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排污許可證制度需要法律制度支持,落實法律責任,更需要國家在立法、制度建設方面盡快進行完善。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佑海:

在環境法的體系內部,經常能感覺到已經有的這些環保法律,存在著嚴重的矛盾和沖突,即內耗的事情。隨著近年來對各項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領域法律的多次修改,像規劃、標準、監測、評價、信息、許可、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法律碎片化的問題就比較突出。

地方實踐

政協委員支招

河北省石家莊市政協日前組織10余名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就《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立法協商,與會委員、學者積極為石家莊大氣污染治理建言獻策。

科學修訂好《石家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于石家莊市在“十三五”期間,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圍繞《條例》修訂開展立法協商,是今年石家莊市政協的一項重要工作。

與會委員、專家從《條例》本身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到引導全民參與、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防治大氣污染,以及條款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石家莊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真聽取發言,不時與委員、專家互動交流,探討有關問題,并表示將充分吸納委員、專家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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