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并定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次新修《食品安全法》,內容由原來的104條,增加至154條,字數從1.5萬字增加至將近3萬字。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安法”。那么它究竟嚴在哪里?與之前的食安法又有何不同?
關鍵詞一:制度構建
食品安全新法通過八個方面的制度設計來確保食品安全法的嚴格性。第一,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第二,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也要被嚴格監控;第三,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總之,食品安全有問題就要被“請喝茶”;第四,新聞媒體和消費者成監督員;第五,突出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第六,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并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增加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處罰這樣一個嚴厲的處罰手段;第七,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第八,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關鍵詞二:重典治亂
簡單歸納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體現重典治亂這個理念的?
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比如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特別是對經營病死畜禽等的這種違法情況,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新法還有兩條規定。第一條,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第二條,違法者往往不怕罰,但是怕關,怕被抓,針對這個情況新法又增加了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按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
第三,一年三次違法就要“被關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也要“受牽連”。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對其進行處罰。
第五,出現問題,實行食品生產和經營者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并增設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
關鍵詞三:社會共治
社會共治應該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個新的原則、新的理念。所謂社會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靠政府,也不能僅依靠監管部門單打獨斗,應該調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大家有序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才能夠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
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具體的制度方面,有四個“狠招”體現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制度設計。
第一,食品行業協會要當好“管家”,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三,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內部舉報人要給予特別保護。
第四,強調監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公正真實。
關鍵詞四:互聯網交易
新的食品安全法對互聯網食品交易也設有三項規定。
一是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明確管理責任。
二是要求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且要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三是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