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對長久以來民間借貸的法律認定、糾紛解決方式產生的極大的調整,那么面對民間借貸,我們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一、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起訴借款人,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借貸關系?
生活中在借貸關系發生時比較常用的證據有借條、欠條、收據、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總得來說,以上證據都可以看作是借貸憑證。但實際操作中最保險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據或銀行轉賬憑證,幾項證據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證明事實。
如果僅僅是其中的一項證據,往往還需要進一步對借貸事實進行證明。比如只有借條,借條中又沒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辯說沒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額借款可能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大額借款,這就難以認定款項是否已經支付,給出借人造成不利影響。再比如說,僅有一張欠條,而借款人抗辯說此欠條是因其他事實產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證據,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擔證明借款事實的責任。
二、保證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欠條、收據等字據中有多個借款人和保證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選擇起訴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除了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還應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么樣的借貸關系收法律保護,什么樣的不收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8.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將借款用于損害第三人、集體或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場秩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導致借貸合同無效,那么借貸合同無效后會如何處理?
如果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后,法院一般會判決借款人償還出借人本金,或者對支付的利息收繳。
四、利息
(一)對于借貸期限內的利息的處理: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二)對于逾期利息的處理:
1.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但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
2.借貸雙方僅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有約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3.借貸雙方既沒約定借貸期限內利息,也沒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三)對于違約金、利息、其他費用的計算: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