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關于一裁終局中的“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如何理解,最高法院于1月26日作出如下回復: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問題的回復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中的“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是以仲裁裁決為準,還是以勞動者申請的數額為準,經我們研究,現回復如下:
我們認為,當勞動者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工傷醫療費或者賠償金,申請仲裁的數額與仲裁裁決的數額不一致的,應當以仲裁裁決的數額為準。主要理由是:
首先,從一裁終局制度設置的目的看。根據仲裁裁決數額來確定一裁終局更符合這一制度的規范目的。設置一裁終局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加迅捷地終結勞動爭議,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時快速的保護。如果依據勞動者申請的數額來確定是否屬于一裁終局,實務中很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單項數額往往較高,而仲裁裁決確定的數額卻又較低。如此一來,勢必導致一裁終局制度形同虛設,最終也不利于勞動糾紛的快速解決。
其次,從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來說。勞動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第1項請求仲裁裁決,而以仲裁裁決確定的內容來認定其是否為一裁終局,能夠使勞動者的司法訴求獲得更快的滿足。勞動者的仲裁申請限定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以內,恰恰體現了勞動者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如果對于勞動者這種基本生存保障的要求不及時滿足,很容易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生存需求陷入困難,這既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又影響了國家的長治久安。何況,以仲裁裁決作為認定一裁終局的標準,并沒有限制勞動者的訴權,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時,仍然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一裁終局對于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并沒有弱化。
再次,從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13條已經對這一問題暗含了相應規定。第13條規定:“……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從這里的“仲裁裁決”的文意看,“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所依據的就是以仲裁裁決確定的數額為準。
最后,從司法實踐效果看。以仲裁裁決確定的數額為準有利于減少訴訟,減輕司法成本,能夠使勞動爭議案件及時解決,當前人民法院面臨重大審判壓力情況下,通過一裁終局的仲裁程序處理勞資糾紛,既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又能夠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