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又被稱為“水十條”。 將定期公布水質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行動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
主要指標: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亮點1
京津冀比長三角珠三角多3項要求
●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
●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
●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開展修復試點。
解讀:北青報記者統計,在“水十條”列舉的38項限時完成的措施中,有6項措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需要提前一年完成。另外,對京津冀還單獨提出3項要求。
之所以對上述區域要求更高,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吳舜澤介紹,是因為這些區域水污染問題嚴重,其中,京津冀又是污染問題最嚴重的地方,京津冀面臨的問題主要有水體污染和水資源短缺。另外,“京津冀一體化”已升級到國家戰略層面,環保領域的一體化也是趨勢,這也給其他區域做出示范效應。
亮點2
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新增至少2項指標
●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
●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
解讀:“水十條”延續“大氣十條”簽“軍令狀”的模式,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未通過年度考核,國務院要約談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也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要對當地水環境質量負總責。
江蘇省環保廳副廳長柏仇勇介紹,“水十條”頒布后,節水目標、水斷面等這些都會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在他看來,“水十條”不僅讓地方政府接受國務院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是一種履職責任說明,也是一種監督。另外,取消節水型城市、衛生城市也會給地方政府帶來壓力。
亮點3
將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
●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
●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解讀:依據測算,“水十條”通過加大治污投資力度,大幅提升污染治理科技、環保裝備研制和產業化水平等措施,將帶動環保產業新增產值約1.9萬億,其中直接購買環保產業產品和服務約1.4萬億,使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清華大學E20環境產業研究院院長傅濤參與環保產業部分的起草,他指出,“‘水十條’埋下了很多伏筆,涉及環境產業的面很寬。”
傅濤說,從具體措施中能看到,政府在環保產業領域進一步退出,讓市場主體更多地發揮作用。“現有的政府直接治理環境的方式將轉變為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
他指出,環保產業鏈包括綜合服務,投資運營,工程服務,社會服務,涉及八九個大的應用領域。“水十條”將推動環保產業在市政污水這些傳統領域外,進入更多的環境治理領域。
亮點4
水質不達標政府將需補償下游政府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
解讀:江蘇省環保廳副廳長柏仇勇認為,“水十條”明確提出了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這個概念,并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責任。
他解釋說,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具體說來是相鄰兩個區縣或市政府水務部門在交界處河道設置水質監測斷面,如果區縣或市發源的水流跨斷面出境時水質不達標,此政府應補償下游區縣或市政府。這種補償機制通過經濟手段解決環境責任劃分,治理不力的上游區縣或市對下游區縣給予經濟補償,有利于調動各區縣或市污水治理積極性。
釋疑
“水十條”出臺后,你能知道哪些信息?
今后,你不但可以看到城市空氣質量“紅黑榜”,還可以知道水質量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級市(州、盟)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