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未休可發三倍工資
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出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推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維護廣大干部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鼓勵領導干部帶頭休假
《通知》指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順應群眾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休假,以實際行動帶動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實。要從思想和行動上引導、鼓勵干部職工正確看待工休關系,依法享受休假權益。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
根據規定,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另外,有五種情形,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通知》指出,工作人員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根據個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特殊情況的,可跨1個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單位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納入本年度計劃安排調休,保證全員享有年休假機會。
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職工意愿,盡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員帶薪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單位要建立規范的年休假計劃管理臺帳,及時登記年休假計劃執行情況及調休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
應休未休可發三倍工資
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員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各單位擬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主管部門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后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將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