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公報釋放5大不尋常信號
1、指導思想由“三”變“四”
四中全會公報最大的變化,是在指導思想的表述上。對于中國政治而言,指導思想的變化往往透露出重大信號。比如何時不再在會議文件中提“毛澤東思想”,何時寫入“三個代表”,都代表了一個時代的節點,標志著最高*建構意識形態的戰略意圖。
此次公報與去年三中全會公報相較,指導思想的表述上,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之后,加上了“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指導思想由“三”變“四”。這是中共最高規格會議文件中首度將“習的講話精神”與已經載入黨章作為中共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相并列。
這一變化表明,現任最高*的思想體系已經納入到最高意識形態理論體系之中。更引人注意的是,至今高層沒有表現出任何對“講話精神”進行類似“三個代表”或“科學發展觀”那樣的命名的跡象,未來會否能出現將現任*的姓名嵌入執政指導思想的情況(比如毛澤東思想),有待觀察。
2、“黨的領導”詞頻創新高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中,一共出現了13次“黨的領導”,而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次中央全會公報中從未出現過10次以上,去年的三中全會公報中只出現了5次。公報并且首度寫入“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征”。這表明中國的法治建設旨在強化執政黨的權威,而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體制。
3、“反腐敗”僅出現一次
出乎公眾意料的是,四中全會公報全文只在總結一年來工作時提及一次“反對腐敗”,而在關于法治建設的具體論述中無一處“反腐敗”字樣,而此前外界預期將對周永康、徐才厚兩個“大老虎”進行處理,也未見相關內容。這并非表明高層對“反腐敗”不重視,很可能說明高層將“反腐敗”作為和“依法治國”相并列的頂級命題,將在未來專門開會研究。目前來看,明年的五中全會可能會作出對周、徐等人的最終處理決定,屆時是否會打破慣例在討論五年規劃之外專門涉及反腐敗問題,引人關注。
此外引人注意的是,此次全會確認中央政治局對原成都軍區副司令員、中央委員楊金山“開除黨籍”的處分,這是對楊金山案件的首次公開。
一般情況下,官員落馬的消息不會通過中央全會首次宣布,中央全會只是對已有案件履行程序性手續。這次楊金山案的消息披露大異常規,通過中央全會曝出,顯示出軍隊治理的復雜性。此前,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的處理也打破慣例,高層在對其立案調查時并未對外公開,公布時就已進入“開除黨籍”的處理階段。
4、司法改革有干貨
公報明確提及三方面的司法改革措施:
一是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要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高層試圖以此解決敏感的官員插手司法案件問題。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牽涉到黨權與司法權、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等領導與被領導的復雜問題,這一制度究竟如何起作用,有待觀察。
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試圖從解決司法機關受地方黨委政府過度干預的問題。同時,高層還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提出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最高法巡回法庭或成為一些跨行政區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審判平臺。
三是強化“法律人共同體”,提出要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檢察官。該項措施有助于提升中國的“司法職業化”水平。1998年到2008年期間,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力推司法職業化,但在2008年以后這一趨勢出現明顯反復。從這次公報的表述來看,從技術層面推動司法職業化的改革已經重啟,且有望加速。
5、“依憲治國”寫入公報
四中全會回應外界爭議,“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寫入了公報。
12月4日,*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三十周年大會上首度提出“依憲治國”,這被視為新一屆*公開言論中與“憲政”一詞的內涵最為接近的概念。此后一段時期“依憲治國”一詞在公開媒體報道中忽隱忽現,引發外界猜測。而在四中全會會議中載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表明執政黨愿意更大程度上使憲法發揮作用的改革姿態。
但從公報的內容來看,一些關于憲法實施的重大問題,并未直接回應。公報僅籠統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一些法學界人士呼吁的成立“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憲法監督機構,甚至逐步引入“違憲審查”等深層次改革,可能尚無時間表。
當然,去年的三中全會就曾出現過會議公報表述比較審慎,但會議最終公布的“決定”的改革力度超過外界想象的情況。因而對于四中全會相關改革的力度強弱,可能還需未來幾天的觀察。(作者:元淦恭 童如然 趙梓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