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公務員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同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事部門主管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工作。
第二章 辭 職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派遣到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三峽庫區工作期限未滿的;
(四)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查未結案的。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以下簡稱“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接到辭職人員申請后,應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區市縣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區市縣國家行政機關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審批機關同意的,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及批復件存入本人檔案;審批機關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審批機關接到報告和“辭職申請表”的三個月內應予審批。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并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三章 辭 退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并確認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