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齡工資標準是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的,針對所有從事教育工作的人群。本文主要介紹了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教職工的工資制度以及教齡津貼的規定。細介紹了教師工齡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制度,希望對廣大教師有所幫助。
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干規定
根據*、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以上就是有關教師工齡工資標準的詳細知識,通過閱讀本文能夠詳細的了解到關于各個階段教師的工資福利,以及工齡補貼。對于教師獲得自身的合法收益相當有用處。
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下達的《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高等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另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
1.職務工資。按教職員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高等學校教學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高等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3)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見附表三)。
(4)高等學校實驗技術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6)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獎勵工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高等學校的工人,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及其工資標準。
生產性工人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參照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的特點擬定,但需報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編制標準的暫行規定,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教育部對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名稱系列有關規定、職責范圍、人員結構比例、人數限額,提出具體要求。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調整,明確職務,制定崗位責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國務院《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關于當前貫徹執行〈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經確定有教師職務并且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三)高等學校正副院(校)長的最低職務工資標準,要根據學校規模大小、專業設置數量和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專業點的情況確定,地方所屬高等學校,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央部屬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門審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五級職務工資標準;少數院(校)正副院(校)長可執行正副院(校)長六級職務工資標準。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教務長、總務長的職務工資標準,根據干部主管部門批準的職級待遇,可以執行副院(校)長或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四)高等學校的黨委書記、副書記,分別執行院(校)長、副院(校)長的職務工資標準;系級或相當系的單位專職黨總支書記,執行處長或副處長的職務工資標準。
(五)教師兼任相當副科長以上領導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所擔任兩種職務工資高的一種確定。
(六)教職員調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條件特別艱苦地區做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七)高等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八)建立學校基金的高等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由主管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項基金的比例。用于獎勵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發的獎金按規定繳納超限額獎金稅。
(九)高等學校附屬中學、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隨同教育部門辦的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一起進行,執行同一的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給,其中由四類工資區提高到五類工資區增加的工資,從七月一日起發給。其它附屬事業單位均和高等學校校本部工資制度改革同時進行,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發給。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職務工資標準的原則下,制定適合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含部屬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的職務名稱和職務工資標準,可參照“高等專科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參考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專科學校,應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工資標準。
(十一)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