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委辦[2005]38號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廈門市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市直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各有關事業單位: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廈門市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規定》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廈門市委辦 公 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6月3日
廈門市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省人事廳《關于省屬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考核公開招聘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市、區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補充編制內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逆向調動人員,下同)適用本規定。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員的調整、補充,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專業對口、優化結構、提高整體素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公開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招聘。
第四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應當在市(區)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內,按相應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制:
(一)行使行政職能(含行使部分行政職能,下同)的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采取全市統一組織報名、考試和考核的辦法,由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財政核撥經費和核撥補助經費的市屬事業單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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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核撥經費和核撥補助經費的區屬事業單位(不包括行使行政職能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由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指導。
(三)經費自給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經主管部門同意可自行組織實施,并接受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組織人事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統一組織招聘。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擬聘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本市以外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符合《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條件;
(四)應聘工勤崗位的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崗位需要的技術等級資格或上崗證。首次被聘用為合同制工人的,男性要求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
(五) 工勤崗位、一般性的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招聘本市戶籍人員;
(六)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或傳染病,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市組織人事部門審定的其它條件。
特殊專業人才和特殊崗位經市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可適當放寬資格條件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條 公開招聘應按照制定方案、發布公告、公開報名、筆試面試、體檢、考核、公示、聘用等基本程序進行。
第八條 招聘單位報市(區)編制部門同意用編后,應制定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審定。
招聘方案應包括各崗位擬招聘人數、所需資格條件、招聘范圍、招聘方式、體檢標準及招聘簡章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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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聘方案審定后,屬市統一組織考試的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發布招聘公告;其它單位的招聘公告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發布。
招聘公告應于考試前20日在廈門人事網和廈門思而學教育網上發布,也可同時在其它公開媒體上發布。報名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十條 應聘人員應按照招聘崗位條件和要求報名。招聘單位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報名。
報名人數與崗位擬招聘人數比例不足3:1的,應相應減少該崗位擬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招聘。情況特殊的,經市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適當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一條 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測試應聘者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基本素質和能力。
筆試和面試滿分均為100分,成績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綜合總分。筆試、面試一般應設定合格線,合格線與折算比例應事先在招聘方案中明確,并在招聘簡章上公布。筆試和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聘人員可以免于筆試,直接參加面試。同一崗位有免于筆試人員應聘的,筆試成績不計入綜合總分,綜合總分為面試成績。
廈門生源待就業畢業生(入學前戶口和學籍在廈門市的)參加招聘考試的,可在筆試中給予5%的加分。
第十三條 由全市統一組織考試的,考試范圍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確定;由主管部門組織考試的,考試范圍由主管部門確定。出題和閱卷工作可委托社會化考試機構進行。
第十四條 參加筆試考生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至低分依崗位擬招聘人數1:3的比例,與免于筆試人員共同進入面試。設定筆試合格線的,面試人選應從上線人員中產生,不足1:3的按上線的實際人數確定,比例為1:1的面試合格成績不得低于70分。
第十五條 面試可根據需要采取問答式、情景模擬、心理素質測評等方式進行;對專業技術崗位的應聘人員,也可采取專業技能考評、實地操作等方式進行。
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由本部門領導、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本單位人事部門或相關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為7-9人,但本單位人員不得多于3人。
第十六條 體檢和考核人選按綜合總分排名順序與崗位擬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設定面試合格線的,體檢和考核人選應從上線人員中產生。
第十七條 體檢項目及辦法由招聘單位根據崗位要求事先在招聘方案中確定。
考核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內容主要是考察應聘者的德、能、勤、績、廉以及對應聘資格進行復查。
經體檢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額,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可由招聘單位從上線人員中按綜合總分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八條 招聘單位應當根據崗位要求以及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選,并進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可簡化招聘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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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事局確認的重點引進人才;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具有與崗位需要相一致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有碩士學位的人才;
(二)本市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首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
(三)本市同類型經費渠道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以及從財政核撥經費事業單位流動到財政核撥補助經費或經費自給事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從財政核撥補助經費事業單位流動到經費自給事業單位的人員;
(四)因保密需要不宜公開招聘或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或其它特殊專業人才;
(五)經組織批準到廈門擔任正處(副局)級以上領導的隨調配偶。
第二十條 招聘單位應當與新聘人員按有關規定簽訂聘用(勞動)合同。
受聘人員的人事關系可實行代理制,由招聘單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服務機構代理。
第四章 回避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人事、財務、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實行公務回避。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試聘用工作中,應接受監督并受理群眾檢舉和投訴。
招聘單位在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和考核時,應邀請本單位或上級部門的紀檢(監察)人員參加。
招聘單位負有考試命題工作的保密責任,對委托社會化考試機構命題和閱卷的,應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泄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不按編制限額、招聘條件和招聘程序招聘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應聘人員報考的,或在考試、考核和確定聘用人選中有違規行為的,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責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無效;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嚴肅處理。
對泄露試題的違紀行為,按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并予以通報。對接受委托命題的社會化考試機構泄露試題的,除按保密協議追究相關責任外,3年內不得承接全市事業單位招考的命題委托。
應聘人員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應聘資格的,在考試、體檢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騙組織的,除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外,3年內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廈門市事業單位招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