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公務員都被稱為干部。如果將吃財政飯的都視為國有部門的財政雇員,將吃企業飯的視為非財政雇員,則事業單位——尤其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主要經費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雇員,就與公務員沒有多少差別。正因為如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才要求自己的改革要與公務員的改革一起進行。
在改革的做法上,應先把公務員養老保險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并軌,然后把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國家部門的改革和企業的改革協商并軌。在日本等國家,教師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薪金與保險等,就與公務員一樣。在我國主要事業單位,薪金與保險等,基本上“參公”執行。在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的改革,就不可能單兵獨進。
為什么說利益集團影響改革的進程與取路?我說的利益集團沒有貶義,而是中性表達。在不同利益集團的博弈中,如果改革損害了某個利益集團的利益,或者改革使某個利益集團的比較收益降低,則這個利益集團的不滿會增加,其對改革的合理性的認可就會大打折扣。如果把公務員視為一個利益集團的話,那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來源于各級各類學校。按照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又重申:“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新義務教育法將原有規定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刪改為“不低于”,使其更易于實現,也在字句表達上使教師與公務員之間的待遇更趨于一體化與“公平”。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繼續再次重申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非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實際上是高于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工資的。
在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尤其是對占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多數的教師的養老金的改革,就不可能比同一地區內公務員的養老金更低。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先行,還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并軌一起出發,其結果,都不應該比現有待遇更差。也就是說,只有在制度設計上能夠滿足比現有待遇“不差”的結果,改革才會在增量的意義上短期取得突破。
但如果改革的結果,仍然援引了原有制度的差別化對待方案,仍然不能縮小既有制度存在的公務員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大大高于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問題,則改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呢?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改革只是在解決繳費還是不繳費的問題,而繳費還是不繳費的出資方都取決于財政撥款的話,則在養老金的差距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只改變繳費方式的改革紅利會很小。或者先提高工資待遇,將個人繳費的部分先以工資的方式兌現,只形成繳費過程的貨幣渠道型轉化,形成名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己繳納8%的個人繳費部分……這樣的改革,仍然不會縮小原有差距——社會的不滿還是沒有被解決,期望通過并軌以消除社會不滿的目的就沒有達到。
所以,養老保險體制的改革,實際應該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一個必要部分。國家治理體系應該分成政府治理體系、市場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體系三個部分。政府治理體系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劃定政府的權力清單,凡未被賦權的,政府就不能干。凡未明確不準干的,都可以讓市場干,讓社會干。只有這樣,政府官員的權力才可能會縮小,公務員才會在權力清單的規約下中規中矩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才會極大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才會逐步凈化官場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