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消防安全,創建和諧的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法規,為切實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方針原則;控制各類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甲乙雙方特簽訂本責任書,以資遵守。
一、乙方應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設專職消防安全員,有制度、有措施、有督促、有檢查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的法人或第一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責任人對乙方消防工作全面統籌、負責。
二、 乙方嚴格遵守《消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協信中心有關消防的管理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對所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
三、 乙方應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年度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及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的安全檢查工作。
五、 乙方所管理區域內禁止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不按國家相關規定申報及管理者,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自負。
六、 乙方禁止亂拉亂接和改動電源線路,確因辦公、經營需要改動線路的部門、商戶應報乙方審核批準、甲方物業備案同意后方能執行。
七、 乙方因辦公、經營需要進行裝修,應報政府相關部門和甲方物業批準后進行。并服從甲方物業的監督指導。如涉及消防設施改動需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批同意后方能執行。如擅自裝修,甲方有權要求限期拆除并按《消防法》相關條款處理,裝修材料必須按照國家《消防法》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 乙方禁止在消火栓、配電箱、防火卷簾門等消防設施用電設備周圍、下端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擋、封閉消防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間距。
九、 乙方應根據實際商用、辦公使用面積及房間數量,配備足夠的滅火器,隨時保證所管轄區域消防、配電、發電、等設施設備完好、人員在崗可用(溫感、煙感、消火栓、防火門、防火卷簾門、疏散指示燈、應急照明、手報按鈕、噴淋、消防廣播、防排煙、配電室、發電機房、等)預防緊急情況發生。
十、 乙方與所管轄區域的部門、商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做到責任分解、層層落實,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 乙方應按照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消防設施設備月檢、用火用電檢查、做到“人離斷電”確保消防安全。
十二、 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全體工作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以及火災發生后疏散自救的能力。
十三、 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十四、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當有公安消防機構或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時,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十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六、遵守國家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履行防火責任人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上述條款,有權追究乙方的連帶賠償責任,并按《消
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消防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或處罰。
十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消防支隊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