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安全責任書
醫院:——科室——在從事醫療服務活動中,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醫院的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本科室的醫療活動安全。
一、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上級行政部門和醫院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
范,造成嚴重后果;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
死亡等證明文件;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文件資料;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物、消毒制劑和醫療器械;
(七)不按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藥品;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
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上級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
按規定報告的;
(十三)醫務人員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
舞弊造成后果的。
二、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后勤工作人員在醫療、預防、保健、后勤服務工作中弄
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三、 處罰細則:對違反上述行為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以下相應處罰。
(一)對直接責任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給患者造成損害,導致醫院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損失者,按直接責任人、間接
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注:管理責任人為各科主任和/或護士長)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三)發生醫療差錯,未構成醫療事故的,將與職稱評定、末位淘汰、先進評選掛鉤,并處予一定經濟處罰;
(四)發生投訴較多的科室或個人,將與醫療質量評選、末位淘汰、先進評選掛鉤;
四、 經濟處罰細則:
對發生醫療糾紛造成醫院進行了經躋賠償的科室相關責任人及相關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細則:直接責任人負擔所賠償金額的5--8%;間接責任人負擔所賠償金額的3--5%;管理責任人負擔所賠償金額的1--3%。
——(科室)——保證:在從事醫療服務活動中,服從監管;若未做到醫療質量安全的
第一條第(一)至(十三)及第二條,本人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并接受第
三至四條的相應處罰。本協議一式兩份,單位負責人、科室負責人、科室責任人各執一份,科室負責人向醫院簽定,職工向科室負責人和醫院負責人簽定,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醫院負責人: 醫院 (蓋章)
科室負責人: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