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理念
一、以人為本,量才而用,充分發揮ÿ個人的特長;
二、科學管理,分工明確,爭取員工利益最大化;
三、觀念統一,方向明確,為員工開辟更大發展空間;
四、合法經營,規范服務,全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員工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持公司正常發展,保護廣大員工的合法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于公司各崗λ職工、各級管理干部、高層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守則包括:
1.總則;
2.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管理制度;
4.員工職則;
5.獎懲制度;
6.附則。
第二章 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以下規定:
1.愛崗敬業,工作主動熱情,爭做優秀員工;
2.發揚團隊精神,團結互助,與公司和全體員工同甘共苦,榮辱與共;
2.盡忠守職,嚴守公司商業機密;
3.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第五條 福利:本公司在從業人員在職期間享有法律規定的相關福利權利: 1.根據工作需要,公司免費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2.業績突出的人員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享受獎金鼓勵,具體見獎懲辦法;
3.在本公司合同期滿X年的工人,可享受有薪年假。
第五條 休假:本公司從業人員在職期間享有法定休假權利:
1.公休假:本公司從業人員ÿ月享有4天法定假日及各種節日、紀念日假期,在不妨礙工作之范Χ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ÿ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δ休日數,計發其與工資數額相同的獎金。
2.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3.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4.產假:已婚女性職、員工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5.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ÿ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δ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δ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7.工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工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以上各款 除公休日外,均需提前向公司有關部門請假,獲得批準后才可執行。 請假期之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付。
第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休假期間的薪水依照以下規定計發:
1.請假δ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薪水正常發放。
2.請公假者薪水正常發放。
3.工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公司負責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七條 因工作受傷、致殘或死亡者,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并享有條五條規定中相應的休假權利。
條八條 員工個人權益受損,應向所在部門主管設訴,由部門主管了解、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者;部門主管不能解決或受損員工對處理結果不滿時,受損員工可逐級向上級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訴,上級部門了解情況后作出合理的裁決;公司內部無法解決者,可提交勞動仲裁部門或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條 本公司主要招聘對象為高等院校應、往屆畢業生,具有家教經驗者優先¼用,具體方法往下:
1.各部門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呈交審核,由公司主管部門研究決定進行人員招聘;
3.由公司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筆試、面試等活動,合面試合格后,由應聘者提交相關證件(身份證、畢業證、照片等)填寫工作簡歷表、辦理臨時工作證,進入試用期,試用期滿,合格者簽訂勞動協議,并換發正式工作證和上崗證正式¼用,不合格者由部門負責人通知辭退,但需要出具辭退通知書;
4.新員工在試用期間覺得工作不合適,也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辭職,但必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負責招聘的主管部門負責新員工的技能培訓,介紹工廠各種規章制度,由公司定期統一組織小班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試用期原則上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工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工期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
第十三條 本公司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請主管部門審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δ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δ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四條 δ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病下情況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扣發曠工期間的薪水:
1.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情與在公司資歷及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
2.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批延長,最多15天,再逾期者按前款規定論處;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辭職,必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填寫“辭職申請書”交人事部批準,并由主管部門簽發“辭退通知書”,辭職申請生效之日,人員應將工作服和工作證上崗證、及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等交還人事部門,主管部門注消其人事檔案,并由財務部門計發辭職前δ發放的薪水。
被解雇者適用前款規定。
從業人員擅自離職的,由其主管負責人代寫“辭職申請書”呈交人事部門,人事部門簽署“辭職通知書”并注銷人事檔案,并追回其工作服、工作證、上崗證和由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不計發離職前δ發放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