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假期管理:明確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
在HR日常的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員工休假這個問題。這是日常用工管理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是否處理和協調好這個問題,不但關乎企業日常用工法律風險,用工成本,也關系到企業運行效率等問題。
為此,英才網聯旗下化工英才網特邀易瑞曼企業管理咨詢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深石律師事務所強禺律師,主講“常見假期實務管理和風險防控”主題沙龍,為大家將各類常見的假期及常見風險點進行詳細講解。
強律師表示對于全體公民共同享有的節日,因法律規定的比較明確,所產生的糾紛情況并不多。常見的糾紛產生于休息日加班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提及休息日,強律師向在場HR問道,休息日是哪幾天?HR們回答是周六周日。強律師介紹道,對休息日的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表示是周六日,而是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超過40小時算加班,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我國目前有三種工時制度,標準工時、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強律師介紹三種工時制的區別主要就在于休息日加班的計算上。對于標準工時制員工,休息日加班,按工資200%標準支付;對于綜合工時制員工,在一個時間段內只要不超過規定工時就不算加班,超過規定工時,按工資150%標準支付;而對于不定時工時制員工,則不支持任何加班費。針對不定時工時制的不支持加班費,強律師還講了一個之前的案例,某公司高管,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有一項是加班費。強律師介紹道,對于不定時工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適用不定時工時制的,一種是像案例中的公司高管這種,雖無明確規定是不定時工時制,但默認適用的。因此該案例中,該高管申請的加班費一項是沒有被支持的。
對于標準工時員工加班費計算,強律師表示通常情況下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即“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集體,沒集體看應發”。雖然去年司法實踐有一新的說法表示“高于應發,以約定為準,低于應發,以應發為準”,但在實踐中約定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強律師提醒HR,為避免加班費風險,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應盡量約定好加班費計算標準,具體數額可參照非偶然性所得工資,且在實踐中不支持約定低于最低工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