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為完善請、休、銷假制度,統一審批手續,特制定本制度: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托人請假,經批準后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為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為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核準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準;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核準;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