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快車畢業生人力資源網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理由》文章,僅供參考。
導讀:公司要求員工誠信沒有錯,但是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有三種理由:
第一,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第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解除。但是欺詐應具備兩個構成要件:
(1)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2)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了錯誤意思表示。
由此可以看出,員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未如實披露并不必然構成欺詐。而僅當勞動者未如實披露并且導致用人單位做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錯誤意思表示的,才構成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但該規定側重于用人單位有權了解的、與勞動合同管理相關的信息,而該信息不一定均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決定是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
企業如果對崗位有特殊要求,就一定要體現在錄用條件中,盡可能使企業對員工的所有明確要求與企業為員工設定的錄用條件一致。否則,一旦問題出現,企業就需認可自己的“先行為”——對外公布的不完善的錄用條件,向法律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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