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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管理制度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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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管理制度條例

一、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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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容、期間等呈經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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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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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雇用?
(一)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后雇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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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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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管理?
(一)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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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定)經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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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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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員工身份保證金處理辦法(A)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就職時,除應辦理員工保證書投保信用保險外,另應依本辦法繳存身份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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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員工應繳存的身份保證金,其金額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10萬元整。?
(二)第一、二階職員:6萬元整。?
(三)第三階職員:4萬元整。?
(四)第四階職員:3萬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職員:2萬元整。?
(六)服務員:1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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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依下列的規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額至10元單位,四舍五入),累積至前條規定金額為止。?
(一)第四職階以上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4%。?
(二)第五職階以下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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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國家銀行核定的儲蓄部放款利息計算。其計息日訂為每年12月20日統一辦理。未滿100元的零數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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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員工在職期間,其身份保證金不得發還。但為購買本公司股票經董事會批準者,得于等值金額發還購買,惟其所購股票應寄存總公司,充為身份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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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身份保證金及前條規定所購股票,不得贈與、轉讓、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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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員工如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規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除依法追訴外,其身份保證金及依第五條提存的股票,悉數充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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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員工離職時,其身份保證金及提存的股票,須自離職日起逾滿六個月,經本公司查明確無未了事情或虧短公款后始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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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不能一時繳足者,按月于發薪日扣存,其保管及運用,均由本公司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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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員工身份保證金處理辦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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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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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就職時,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繳存身份保證金。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就其未繳部分按下列的規定逐月扣存:?
(一)四階以上職員:每個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貼及薪資所得稅的金額)扣存1%。?
(二)其余員工:每個月按其薪津(包括一切津貼及薪資所得稅的金額)扣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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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銀行一般信用貸款利率復利計付,但未滿100元的奇零數不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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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的發還、抵充,悉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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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員工身份保證金于發薪日扣存,其保管的運用均由本公司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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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四、員工繳存印鑒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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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公司員工已于到職時應繳存印鑒卡三份經呈核后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二)員工于處理公務或支領款項時,均應使用與已繳存印鑒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應負責核對各員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員工因印鑒遺失或其他原因申請更換時,均應另填蓋新印鑒卡三份,經呈核后連同原印鑒卡分存總務科、會計科及各該單位主管保管。?
(五)員工于調職時原單位主管應將該員印鑒卡移交新單位主管保管。?
(六)員工于離職生效日期起,即為印鑒停止使用日期。?
(七)員工的印鑒得登記兩顆,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顆。正方形的大小規格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橫一厘米,姓名橫列。?
(八)本規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五、員工守則(A)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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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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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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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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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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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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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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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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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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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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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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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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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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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的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六、員工守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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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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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廠商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時常鍛煉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于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廠。?
(八)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及更衣室 、宿舍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志、電視、報紙以及抽煙,以便增進工作效率并防危險。?
(十一)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閑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了解,惟有努力生產,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者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為重要事項時,應經主管核準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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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生產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惟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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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理級(含)以下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則以雙方曠工一日論處。

第五條 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事情,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須按時間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3分鐘至15分鐘以內到班者為遲到。?
2.遲到每次扣100元,撥入福利金。?
3.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4.超過15分鐘后,始打卡到工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皆須報備并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證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于次日經單位主管證明才視為不早退。?
(二)曠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工論。?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3.員工曠工,不發薪資及津貼。?
4.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一年曠工達12日者,應予解雇,不發給資遣費。

七、員工守則(C)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種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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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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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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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除規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一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二天論處。?
超過21次概以曠工三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超過20分鐘起至一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違反這兩項規定者依前面規定按日計扣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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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中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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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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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 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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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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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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