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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幼兒園學費收費標準,紹興市公立幼兒園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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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紹政發〔2008〕7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按規定登記注冊、對幼兒集中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以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

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幼兒園。

民辦幼兒園是指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民辦幼兒園包括民辦公助幼兒園和其他民辦幼兒園。民辦公助幼兒園是指民辦幼兒園中享受部分政府財政補助的幼兒園、由民辦幼兒園承辦的公建配套幼兒園和各地規定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優惠劃撥土地、派駐公辦教師、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及補貼或獎勵、政府購買服務以及其他政府優惠政策。其他民辦幼兒園是指民辦幼兒園中除民辦公助幼兒園以外的幼兒園。民辦公助和其他民辦幼兒園的具體劃分,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財政補助占辦園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確定。

紹興市區民辦公助和其他民辦幼兒園的具體劃分,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財政補助占辦園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含幼兒家長和監護人,下同)收取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代管費用(簡稱代管費)。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幼兒園收費按隸屬關系實行同級管理。紹興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批準。民辦公助幼兒園的保教費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并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公助幼兒園在最高標準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區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自主確定,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區教育主管部門將各級各類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匯總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幼兒園保教費標準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自新學年起執行,以保持收費相對穩定。

各縣(市)幼兒園保教費管理方式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

第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方案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保證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和現行收費標準,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三)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近三年公辦幼兒園分類別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財政經費投入情況;

(六)價格部、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保教費標準時,幼兒園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幼兒園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三)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的建議以及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分析;

(四)享受政府補助情況;

(五)價格、教育、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辦幼兒園向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時也應提供上述資料。

幼兒園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公辦和民辦公助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實際住宿成本,以及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據財政性經費的投入情況合理確定。民辦公助幼兒園可適當考慮合理回報。

其他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實際住宿成本,并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確定。

對同一性質的幼兒園,可根據保育教育成本、財政經費補助等情況,結合幼兒園等級,分類或單獨制定收費標準。對同一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在園時間長短、年齡大小、人數多少、課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應的保教費標準。

幼兒在園時間由同級教育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規定。

紹興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分等定級,優質優價”的原則分類制定。三周歲及以上幼兒全日制保教費標準為:省一級(市區特級)幼兒園每生每月450元、省二級(市區一級)幼兒園每生每月350元、省三級(市區二級)幼兒園每生每月260元、準辦幼兒園每生每月150元。全日制幼兒每天在園時間為9小時,幼兒園應建立教師值班制度,以確保幼兒安全,方便幼兒家長正常工作。在三周歲及以上幼兒全日制保教費基礎上,三周歲以下幼兒保教費可上浮20%;不提供中餐及午休的,保教費減收40%;寄宿制保教費可上浮70%。

第十條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獎勵費用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以及幼兒教材和配套用書、有關教學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項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員工資,水、電費,住宿用品,房屋(設備)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等正常住宿運行費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幼兒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保教費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紹興市區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保教費標準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20%。保教費計算公式為:規定的月保教費標準×(1+20%)÷21天×實際保教天數(尾數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條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管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的教育和生活,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十三條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項目全市統一為:伙食點心費、被褥費、洗漱用品費、手工材料費、春秋游門票及交通費、體檢費。

幼兒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地方財政已將上述項目納入公用經費開支范圍的,幼兒園不得再向幼兒收取。城鄉居民和未成年人醫保向幼兒提供免費體檢的,不再收取體檢費。

幼兒園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紹興市區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標準,由幼兒園按實際成本確定,報區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區教育主管部門將各級各類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標準匯總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方式。

幼兒園應對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進行單獨核算,期末公布收支清單,與幼兒家長進行結算,多退少不補。伙食點心費應按月公布賬目。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在發布招生簡章之前辦理收費備案。

第十五條幼兒園除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另行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開辦興趣班、實驗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幼兒園對入園幼兒可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按以下規定退還幼兒一定的預收費用。

幼兒園應按幼兒的實際在園時間計算應收保教費,多余部分退還幼兒。幼兒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園日,終止時點為家長申請離園日。一個月按30天計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計算,超過15天的按1個月計算。

幼兒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由于幼兒園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或虛假招生簡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對低收入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應酌情減免保教費。具體減免辦法按教育、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兒園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

幼兒園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的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亂收費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紹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紹興市教育局、紹興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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