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是指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法家著名人物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兩次政治改革。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論商鞅變法的法治思想小論文 ,歡迎閱讀。
摘 要:公元前359年,秦開始了著名的商鞅變法,秦因此走上了"以法治國"的道路,逐漸從各諸侯國中脫穎而出,進而滅諸侯,一統天下。本文以商鞅變法為視角從變法背景、變法治國思想淺談為何衛鞅與秦孝公選擇了霸道及以法治國之路來富國強兵。并分析"以法治國"的形成背景、法治思想在變法中的具體體現。進而論證秦"以法治國"理念仍然被繼承和發展。
關鍵詞:商鞅變法、法治思想、以法治國
一、商鞅變法與法治思想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國君主時,秦國國力遠遠落后于關東六國。秦孝公廣求天下人才以治秦強秦。主張法治的衛鞅入秦準備向孝公推薦自己的變法主張。"衛鞅向秦孝公列舉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種治國之道,孝公和衛鞅互相經過的談話,排除了帝道、王道,選擇了更為直接徹底的霸道以圖強秦。霸道正是衛鞅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國之道。法乃霸道核心,離開法霸道無從談起,采用霸道治國之路成功與否,其關鍵在于:是否堅持以法治國,是否堅持法的絕對權威"[1]27。衛鞅和孝公堅信法治能使秦國繁榮強大起來。
法治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國,該理念最先由法家先驅管仲提出,管仲堅持運用法來治理國家,認為統治者治理國家,自己的權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地基礎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門,僅僅運用法律,就會像人們舉手投足那樣,輕而易舉的治理好這個國家了。繼管仲提出法治思想后,法家逐漸分為法術勢三派。衛鞅與管仲法治思想一脈相承,此處的法的特征概括說來就是賞功罰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漸用"法治"來取代"人治"。"以法治國"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使國家強盛。
二、法治思想在變法中的具體表現
(一)、君主立法
商鞅堅決主張國君擁有絕對的立法權以保障變法的進行,君主的至上權威是在當時的歷史社會條件下君主立法的重要保障。一切源于自秦躁公以后,秦國的宗室貴族操縱了國家的政權,少數庶長甚至可以任意決定國君的廢立,爭奪君位的斗爭也時有發生,造成國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亂的局面。后菌改殺出子,迎接回公子連即位,即秦獻公。公元前362年獻公卒,其子孝公即位。貴族在秦國掌握了相當大的權利,國家大權還沒有真正絕對集中在君主手中。衛鞅入秦便向孝公提出了法治的治國之道,孝公也支持根本性的變法,但是迫于舊官僚集團的強大的阻力,孝公和衛鞅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為變法做好充分的準備,迎接一個開天辟地的*。只有將立法權和法令解釋權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門,確保了法令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因此,在之后的具體變法中,所有法令必須經過國君的確認才能發生效力,國君享有法令的最高解釋權。
(二)、功利主義
變法制定法令猶如一把雙刃劍,利益和弊端是并存的,所以在立法時應當考慮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這無疑是法家的務實功利的價值觀在立法領域中的反應。[2]變法主要結合了先秦功利主義的傳統。在社會經濟方面,隨著鐵器的廣泛使用、牛耕技術的推廣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關東各主要諸侯國的生產力和軍事實力都得到了較大的發展。而秦國的大部分地區還處于刀耕火種的生產方式,秦國軍使用的武器大多也是青銅武器。在秦國,國人能接受大規模的變法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們渴望生存、渴望強大。在歷史方面,"秦之祖先,起于戎狄"嬴秦原是渭水上游河谷草原上的游牧部落。周平王東遷洛邑后,秦襄公才被封為諸侯,立國"豐岐之地"。地處戎狄環繞中的秦國從建國開始,不僅沒有受到商周先進的倫理文化的影響,反而融合了戎狄的落后風俗,這種風俗帶有非常強烈的功利性。變法考慮的功利性就在于權衡利弊,利大于弊時就可以施行。實施變法之利在于,對庶民和國家有利,變法才具有廣泛的支持者和推動力。實施變法之弊端在于,貴族失利,變法因此而受到較大阻力。顯而易見,秦國改革變法乃形勢所趨。
(三)、厚賞重罰
刑罰的輕重應隨具體的國情而變。《尚書.呂刑》記載:"刑罰世輕世重";《周禮》有云:"刑興邦用輕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亂邦用重點"衛鞅認為依靠法治理好秦國的主要方法是"厚賞重罰"。正如《商君書.修權》所言:"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3]110衛鞅認為賞是加恩,所以為文。刑是為武,所以為武。賞刑并用,就是文武并用,是法治的兩個主要內容。概括的說就是賞加于有功之人,刑加于有罪之人。功罪都依照法律所規定。主要適用農事、戰事、糾察奸人及其它方面。衛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皆趨令"、"道不拾遺"、"山無盜賊"。衛鞅以重賞治秦,對努力從事農戰有功的人實行重獎,結果人們都勤勞務農、拼命作戰,此之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可見厚賞重罰乃衛鞅治秦的主要方式。
(四)、宣傳法治思想
法家主張加強法令宣傳,使人們按照法令所規定的方式去做,即所謂的"以法為教"。法家要全國之人都知法懂法,不違反法律,這實是利國利民的金玉良言。當然,加強法律宣傳,使民眾了解法律以便自覺地約束自己減少犯罪乃至不犯罪,從而穩定社會秩序,這也是明智的政治家的共識。如公元前536年,子產就在鄭國鑄"刑鼎",將法令條文鑄十鼎上,公之于眾。[1]30法官專為解釋法令、說明法令,以備吏民的詢問。就是專門以法令的罪名和內容教授吏民,使其知曉法令而依法行事。如《商君書.定分》曰:"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3]187。這種做法顯然是值得肯定的。因為人們都知法懂法,不但能使民眾自覺守法而不誤觸法網,而且能防止各級官吏徇私枉法或玩弄法律陷害無辜,從而可保護廣大民眾的正當權利。
(五)、公正無私
法家主張執法時對臣民一視同仁,信賞必罰,以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史記。商鞍列傳》記載:"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于是太子犯法。衛鞍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嗣君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四年,公子虔復犯約,劓之。"[4]《戰國策》也記載:"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5]由此可見,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只有君主一人享有,其余所有人,一旦觸犯國家法令,都必須加以懲處,無論是君主的寵臣,還是達官貴人,都不得例外。而平民如果有功,照樣得以加賞。所以,法家所說的法,雖然在適用對象上有局限性,沒有包括君主在內,但在執行上則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無私。
三、結語
商鞅死后的秦國仍然依照新法治國,從而迅速崛起。秦的經濟發展迅速且占據了優越的地理優勢,成為了易守難攻的四塞之國。秦與關東六國相較,逐步取得了經濟、軍事上的絕對優勢。其根源在于,秦國采取了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治國方式,治理國家的法令大體上不變,只需根據實際情況稍作修正即可,從而減少了許多因人治而產生的弊政。商鞅的以法治國思想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而今天,以法治國仍然是我國必不可少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