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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理論與實踐的沖突與矯正

摘要:時下,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要求公開的迫切性增強。從實踐來看,社會保險信息公開遭遇了理論上信息特殊性的強烈抵制而進展緩慢,在理論與實踐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沖突。具體體現為授權上的權威不足引發“小牛拉大車”怪相、社會保險信息特殊性的強調導致寬嚴失衡以及實踐企盼與理論說明產生了逆向反差。要矯正這些難題,需要從立法上加以解決,及時出臺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行政法規,同時,在立法中需要注意在總則部分明確基本原則、在分則條款中明確三項重要制度、優化公開方式與時效拉近理論與實踐距離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機制確保公開穩步推進等問題。

關鍵詞: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沖突與矯正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保險事關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隨著事業編制改革的推進①,中國社會保險改革的又一個黃金期到來,以寧夏省為例,2015年12月16日起草并提交自治區政府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②事業單位人員也將加入到社會保險的范疇,這對社會保險的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從實踐看,由于長期以來社會保險權利意識的缺位,導致實踐中關涉每位公民具體權益的制度成為宣傳所用的工具,多數公民對社會保險的相關制度缺乏明確的認知,對如何獲取社會保險相關信息不知曉,而本該公開的單位基于保密的要求亦諱莫如深。長期發展的結果,實踐中“不知、難知、錯知”③的現象十分普遍,④對此,從《社會保險法》總則窺探可以得出,社會保險權知情權屬于社會保險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這實際上在說明公民和單位有查閱的權利,同時有要求經辦機構給予信息服務的權利。而從當下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來看,對于社會保險信息雖然涉及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由于承擔了部分公共職能,從第三十七條參照執行看,可以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從另一方面來看由于社會保險的信息公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體現為其游走于公開與保密的模糊地帶,“參保人、用人單位的個體性社會保險信息,既要確保向當事人的公開知情,又要針對一般社會公眾加以保密。”[2]

這種特殊性間接造成了當下社會保險信息公開中的困局,公開是在荊棘密布的保密叢林中艱難進行,雖然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施行也促進了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發展,但由于條例自身也存在很多未解的難題,實踐中的效果并不明顯。相對于實踐中的困頓,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似要改變這種局面,尤其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對政務公開提出要求,要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之前,廣東省也率先出臺了全國第一部關于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政策文件《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三條,主要對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原則、內容、時限、渠道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統一和明確的規定,按照權威解讀其“與現行的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相比,責任主體更明確,公開內容更全面,方式渠道更廣泛,公開時限更規范。”⑤但綜觀這部政策文件,從基本位階到具體內容,都存在一些問題,難以“對抗”社會保險信息的保密法規,其所奉行的原則與“以保密為原則,不保密為例外”的“全民保密”宗旨存在價值的抵牾,[3]從其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效果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梳理出社會保險信息公開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以及如何在寬與嚴的糾葛中尋找一個平衡的路徑。

二、破題:社會保險信息公開面臨的難題

從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剖析,由于價值定位與實踐運作在寬與嚴的刻度內游離,難以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依據,具體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授權上的權威不足引發“小牛拉大車”怪相。梳理當下在社會保險信息公開上的授權依據,只有2007年制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由于其主要是條例,位階較低,在于法律相沖突的情況下顯得力不從心。社會保險信息公開顯然需要依據該條例,從《廣東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授權來看,其在第一條明確規定主要依據了《社會保險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其中《社會保險法》是法律,后面關于公開的則是行政法規與政府規章,效力是顯然低于法律的。

從具體的實踐來看,當下對社會保險信息形成反規制的“大車”則較多:首先,《保密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違背,這是關涉保密的基本法律;其次,在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設置了不可違背的基本保密條款。例如,《社會保險法》第81條明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在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部分第92條明確了這些機關、機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漏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包括人員處分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8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違法泄露“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此外,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安全保護的通知》指出,勞動保障部門因履行行政職能而獲取的個人和單位信息,這種信息具有強烈的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該個體提出申請時,按照規定程序對本人、該單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單位提供或發生泄漏。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范圍以及公開和保密也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范。相對而言,社會保障信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嚴苛,防止社會保險信息泄露的預警機制阻礙了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推進。即便有出臺的政策文件也多處于小牛拉大車,實踐效果堪憂。

(2)社會保險信息特殊性的強調導致寬嚴失衡。從現有的社會保險信息保密規范來看,由于強調社會保險信息的特殊性,導致怕出事擔責任的心理高懸,引發了連鎖式反應,相關部門干脆“潛規則”式的關閉了公開的渠道。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首先,《社會保險法》第第4條第2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從這兩個條文來看,社會保險的公開方式主要是用人單位對特定主體的“一對一”式的專項公開。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第79條第1款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該條文在《社會保險法》第十章監督部分,重點是對于社會保險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要求,主管的行政機關要定期的向社會進行公布存在的問題,這是其主動公開應盡的義務,但實踐中“定期”往往成為了拖延的最好借口。

再次,《社會保險法》第70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這一條是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信息公開要求,公開的對象是社會,同時對范圍進行了厘定,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在第21與22條,對其進行了一定的限縮,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除參保人員本人及其用人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查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情況進行登記。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數據庫全庫交換或者提供超出規定查詢范圍的信息。最后,《社會保險法》第80條也對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提出了公開義務,認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社會保險法》第70條中,明確對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可見,社會保險信息并不像其他信息一樣,單純有一個行政主體即可進行公開,社會保險牽涉了用工單位、行政主管機關、經辦機關以及保險監督委員會、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等社會組織的多元主體,多元主體在公開的任務上亦存在不同,這就導致實踐中職能的糾葛而使公開機關以其他主體應該公開為由進行拒絕,或者行政相對人在公開主體的選擇上較為茫然。

(3)實踐企盼與理論說明產生了逆向反差。近年來隨著公民知情權的高漲,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也逐年增加。而隨著涉法類信訪的逐步規范化,民眾轉向尋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來沖抵救濟途徑上的缺憾,導致政府信息公開的壓力變大。實踐的良好企盼基于“陽關是最好的反腐劑”的夙愿,但公開主體面臨的壓力也變大,為了緩解壓力,只能通過模糊化的法規來緩和這種沖力,雙方期許的拉大也逆向影響了法規的公信力,民眾對之失望的情緒也延續到政府公信力身上。以《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為例,這是緩和雙方差距的一個暫行的政策規定,從其具體的條文來看,則集中體現了寬與嚴之間的飄忽。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及時便民”,這亦成為實踐中雙向適用的一個原則;經辦機關行政裁量的空間巨大,完全可以用此為保密要求搪塞。重點突出了主動公開中重點公開的事項,而對于依申請公開則為加以明確,從實踐需求看,即便主動公開過,民眾仍然會不厭其煩的提起依申請公開,面對這些公開訴求用“主動公開過”為理由拒絕顯得難以服眾。即便在對暫行辦法的解讀中提及“全省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門戶網站、電話咨詢熱線、公共服務窗口、政府公報為主要依托的‘一網、一線、一窗口、一公報’的社保信息公開架構,各地、各部門還積極開拓微信、微博、QQ等新媒體社保信息公開渠道。”⑥實踐中社會保險涉及的人群較為復雜,面對專業性較強的社會保險信息,受制于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公開平臺開發滯后的限制,這些公開途徑顯然無法真正滿足信息公開的需求。[4]

三、解題: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矯正路徑

社會保險信息公開面臨的難題昭示著必須通過合適的矯正路徑來修正理論與實踐中的沖突,最理想的措施是制訂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但在當下僅有政府信息公開一個行政法規的情形下,顯然是應然層面上的思考。較為符合當下實踐需求的措施是出臺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方面的行政法規,根據該行政法規各地方根據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在制訂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行政法規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在總則部分明確基本原則。從《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來看,在總則部分第五條明確了依法依規的原則,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是的保障民眾“依法獲得政府信息”,民眾積極的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易從價值上造成這究竟是一種法定的權利還是一種高于法定權利的憲法權利、或者說是超法定權利的困惑。[5]從實踐運行看處于兩可之間的模糊區,往往被依法不公開所取代,導致總則部分反而沒有及時、準確的指導分則條款。由于《社會保險法》在許多條文中對社會保險信息做了限縮性的規定,本該公開的信息基于這一更高層階位的法律而被拒絕。因此,總則中需要明確“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將會對分則條款產生更加明確的拘束力,在信息公開處于模糊區時,在不與保密法相沖突的情況下,應該公開,強化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在分則條款中明確三項重要制度。首先,熱點社保信息的輿情回應機制。社會保險信息本身的特殊性也折射出社會保險信息在識別上的難點,從當前現狀來看,各省都在政府的網站公開了《度廣州市社會保險信息披露通告》以及《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白皮書2014》,如果仔細分析這兩份政府文件,會發現這些信息專業會程度較高,同時,信息披露的多為總體數字,缺乏對這些專業術語及數字產生的說明機制,會導致實踐中數字是否科學準確以及真正關切民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信息是否公開等各種疑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熱點社會保險信息的輿情回應機制,在披露之后,及時通過媒體途徑解答群眾關心、疑惑的熱點問題。其次,社保信息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在第十以及十一條分別對社會保險行政部分以及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主動公開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并未對公民與社會組織的依申請公開進行規定。這些主動公開的信息從其內容來看,涵括了一些關涉民眾利益的社會保險信息,但從其具體條文來看,又過于原則,導致實踐中民眾仍然產生很多疑問,此時,基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民眾提起已經主動公開過的社會保險信息,應當如何應對?對此,實踐中為方便省事,多以“已經主動公開過自己去查閱”加以回絕,普通民眾對此多以懷疑的心態去看待這個問題,或用一句“官官相護”一笑了之,或重新尋求更為激進的信訪途徑去解決,反而引發了很多問題。對此,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條例在制訂中必須明確依申請公開的相關條款,同時,建立一種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對于民眾提起數量較多的信息,在不違背保密要求的情況下,及時轉化為主動公開。再次,建立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后的評估機制。社會保險信息與普通信息相比具有強烈的專屬性,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很多信息是針對特定主體的“一對一”式的專項公開。

為增強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深度,以及推進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力度,有必要建立一種公開后的評估機制,及時了解某階段普通民眾最關心的社會保險信息,以及這一階段民眾對公開關注較少以及基本不關注的信息,同時,對于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后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負效應,如果會產生負效應,在“正與負”的平衡之后,能否鄰避一些負效應。

第三,優化公開方式與時效拉近理論與實踐距離。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方式與時效直接關涉公開的效果。從世界上各個國家來看,對于公開方式與時效都較為關注,防止制度不能及時落地。從《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來看,從第十七條到第十九條都是對此規制的條款。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公開方式,一種是必須公開的方式以及一種是可選擇的公開方式,這兩個條文的規定從理論上來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涵括了可能會用到的公開方式。另一方面從實踐上看,主渠道的政府公告、政府門戶網站、社會保險白皮書等如何獲取?

農村社會保險信息用這些公開方式是否能夠產生效果?政府公告以及社會保險白皮書獲取途徑較為難,在“門難進”的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徹底完成之前,這兩個途徑基本是理想較好實踐難做。⑦政府門戶網站相對而言是一個較為妥當的途徑,但一個前提是門戶網站必須及時更新,因此,有必要在條例中規定及時公開的具體時效,用時效鉗制更新滯后的窘境。在中國城鎮化水平較低的背景下,廣大農村地區社會保險信息應當如何獲得?這些必須的公開方式對于農村地區仍然顯得力不從心,缺乏實踐中運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從具體時效來看,《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對時效進行了四種分類,這四種分類考慮到了社會保險信息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于新制定出臺的社會保險政策文件、發展規劃、經辦規程、辦事指南等,應當在出臺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以及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違規違紀事件應在事件發生或調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公開。

筆者認為顯的較長,對此規定參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主動公開20個工作日的時效,但20個工作日如果加上節假日往往會超過一個月,對于文件出臺之后以及相關的重大事項調查結束之后,已經不存在疊加的負效果,對此,或許有人會反駁這里所說的是“內”,意思是可以提前,但從實踐調研來看,公開機關往往會卡在最后的節點上進行公開,因此,有必要縮短公開時效以增強公開效果。

第四,強化監督問責機制確保公開穩步推進。監督問責機制是推進信息公開有效推進的重要途徑。從《廣東省社會保險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來看,在第20與21條明確規定監督與保障的機制,明確“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這種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監督問責機制設立目的在于增強公開的有效推進,防止實踐怠于公開的情形,但對于考評與問責的有機結合在本條中體現的并不明顯,尤其是社會評議與責任追究制度的設想較好但缺乏操作性,設若推行該制度,需要進行社會保險信息公開的第三方評估,但這項工作涉及到數據來源的可靠性與推進的速度問題,導致變相成為自我評估機制,發現不了實踐中的真實問題。對于這種信息公開考核、評議之后必須要公開,但時間上是定期,這種定期帶有很強的不確定因素,公開部門往往在檢查到之前匆忙做表面工作,否則成為“美麗的睡美人條款”。因此,對于監督問責機制,需要建立一種多元多主體管控機制,強化公開機關上下級之間的內部監督以及同級機關中監督機關的職責,同時,明確考核、評議的具體時間,不能用“定期”來進行模糊化處理。

參考文獻

[1]參見朱芒.公共企事業單位應如何信息公開[J].中國法學,2013,(2).

[2]栗燕杰.社會保險的信息公開與保密[J].中國工人,2014,(10).

[3]參見沈福俊.建立與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適應的保密制度-以保守國家秘密法的修改為視角[J].法學,2009,(9).

[4]參見鮑淡如.信息開放與信息安全[J].中國社會保障,2014,(9).

[5]參見涂四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價值缺陷[J].行政法學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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