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贛州市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贛州市養老金上調方案最新消息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 2018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 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
1.按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 15 年以下(含 15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繳費年限超過 15 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 3 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 號)、《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 號)、《關于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 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 32500 元至 10000 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 15 年計算。
3.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 70 周歲的退休
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準調整。年滿 70 周歲不滿 80 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滿 80 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
1.按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 36 元。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 2017 年 12 月份基本養老金的 2.8%增加。
3.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 70 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準調整。年滿 70 周歲不滿 80 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30 元;滿 80 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三、資金保障
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辦理程序
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五、其他事項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 號文件的原則執行。
六、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盡快將調增后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