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養老金調整之后是怎樣的呢?相關的政策是怎樣的?
從2017年1月1日起山東省正式的確定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在泰安市有22余萬退休人員就是可以享受到養老金上調政策,現在的每人每月至少增加70元養老金。
這是我省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十二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也是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后第一次與企業同步調整退休人員待遇,將惠及全省550余萬退休人員。調整范圍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中金網9月14日
國家確定,今年養老金的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在具體調整辦法上,按照國家要求,采取定額調整,即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準,每人每月增加70元;掛鉤調整,分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均按2015年底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調整,第二部分根據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各自特點采取不同的掛鉤辦法;適當傾斜,主要考慮向高齡人員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將統一執行省廳文件政策,從2017年1月起,每月上調的養老金都會足額予以補發,具體金額將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測算,將爭取盡快全部發放給退休人員。
泰安機關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編制內人員執行新計發辦法
泰安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開始推行。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不再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
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適用于泰安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保險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保險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繳納。
據了解,此次改革以10月1日為界限,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基本養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實行過渡性政策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同時,依據繳費年限和職務職級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原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編制外人員,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
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017年泰安市養老保險補交政策
企業用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補繳養老保險費,要嚴格按照規定對條件、程序和辦法進行審查辦理。其中,原來已經辦理待業手續并已繳納待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待業期間的繳費年限予以合并計算,不能補繳待業之后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逐人審查單位工資發放財務憑證和明細表、勞動合同、招用人員登記表等原始資料,防止非本單位職工掛靠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現象。
針對破產清算企業職工,如果中斷繳費一年以上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要按原來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經過轄區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企業,其職工可參照破產清算企業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
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原來辦理待業手續并且已繳納待業期間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其待業期間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已參加養老保險中斷繳費一年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含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個人繳費人員),如果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需要按照不低于當年最低繳費基數和現繳費比例,每往前補繳一年加收10%系數的辦法補繳。
此外,通知規定,如果靈活就業人員已經參保繳費,不得再補繳首次繳費起始時間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不能追補繳費增加繳費年限。如果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所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查批準,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之后,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規定辦理退休,定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