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發布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面向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具體調整辦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掛鉤調整: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2.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每人每月增加147元進行調整。
傾斜調整: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軍隊轉業干部退休人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824元的,補到2824元。
太原市養老金領取額度計算方法
1、《太原市人民政府印發〈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并政發〔1998〕104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發1%。在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時,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
(2)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見附件)。
2、《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中的過渡系數調整為1.3%,調節金從2006年1月起在原來120元的基礎上每年遞減24元,直至取消。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1992年至2004年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用各對應年度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做分母重新計算,上不封頂。其它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為使上述計發辦法(簡稱“新辦法”)與老辦法(指《辦法》中的新辦法)平穩銜接,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高于按老辦法計發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退休的,發給20%;2007年退休,發給40%;2008年退休的,發給60%;2009年退休的,發給75%;2010年退休的,發給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頂。
五年過渡期內,老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均按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3、本意見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后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實行個人繳費前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繼續折算工齡,但折算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折算工齡只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不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對因病或企業破產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辦法。
5、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有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